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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招标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只要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都可以进行投标,第九条,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劳务分包招标 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的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独立完成的施工任务,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十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 应达到工程投资概算的60,以上,并建立专项帐户,作为专项资金使用,不得将其挪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由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符合资质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是由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法人投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具有国有投资成份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 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 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内 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一 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二 有与工程规模 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 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代理业务、代理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招标工程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与被代理工程的投标人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委托代理合同及招标代理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四。招标人选择投标人入围条件.五,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七条,招标人组织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项目报建.二 招标人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备案.三,编制招标文件.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五。投标人资格审查 六,发出招标文件 七,投标人勘察现场。八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九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十,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 开。标 十二,评标,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十三.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十四、合同履行。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3日前、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襄樊市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 地点、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时应当同时将投标人入围队伍条件报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时间止.接受有关法人或组织报名 潜在投标人也可以在襄樊市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报名、在此之外的时间接受报名的行为无效。招标人选择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向市招投标管理机构报送的入围队伍条件进行.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其他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规范及标准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严禁违反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弄虚作假.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地址。占地范围。建筑面积。现场条件,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现场条件以及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质量标准 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定标办法等、二,投标担保及履约担保 三,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四,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五,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六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七 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八.评标.定标的标准和原则,九.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在发放招标文件3日前 将招标文件报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二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招标人不得使用过期的材料信息价格以及其他违法违规侵害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违规压低标底价,改变工程类别。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制定的招标文件违反国家技术规范和计算规则的。应当在收到招标文件五日内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出、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复核 按.襄樊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标底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影响招标时间的招标日期顺延,投标人提出事宜经复核不能成立的 投标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投标人逾期不投诉,视为对招标人招标文件的认可、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追加或变更.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 一般不超过200元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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