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开标 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五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六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规定时间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 二 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建设单位.监督单位及各投标单位 三,宣布监标.唱标,记录人员名单.四,宣布接收投标文件的时间,是否有效,五,现场检查各投标单位的标书密封情况。宣布检查结果、六 核验各投标单位应到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规定 七,宣读投标担保是否按规定提交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八,按接收投标文件的逆顺序唱标.九、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达评标室,其中技术标采用暗标随机编号,十。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人、十一,招标人宣布中标结果,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第三十七条,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 原件。及身份证。原件 的。视为放弃投标资格,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到会的应出示身份证 原件、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不得进入评标,一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三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 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六。投标人与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申请人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上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七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 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的,八。招标文件对无效投标文件另有规定的.第三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未按要求抽取的无效,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评标实行备案制度,招标人在开标1日前。将招标人代表情况报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招标人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15年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水平、2,熟悉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 评标定标办法等、3.能够客观公正 廉洁自律履行职责、4,是招标人在职人员,招标人不具有以上条件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九条。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统一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评委方可进入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对专家库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第四十条.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由招标人代表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标计分结果或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得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 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或有哄抬报价可能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招标办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 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 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本 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 不再重复提交。第四十六条,市招投标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在襄樊市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返回中标人双倍的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 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第四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四十九条,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法、对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跟踪管理 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中标的单位进行跟踪管理。检查是否按合同及投标文件的承诺履行、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