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受到投诉被主管部门查实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申报的.按评价标准加倍扣分。第三十一条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第三十二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保存记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 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丢失、损坏 销毁,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 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第三十三条、省住建厅对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开展层级监督检查。对发现应予以评价而未评价情形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进行评价,对不按规定程序评价、不按规定时限评价的 责令评价实施单位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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