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异议处理第二十二条,省造价总站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 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第二十四条 对公示期内的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 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当日内、将异议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第二十五条 异议受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处理意见在评价系统中记录后及时生效,第二十六条。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建厅提出复核申请.其中异议处理部门为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的.省住建厅可委托省造价总站复核 复核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省造价总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并在作出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二十七条。生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