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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采集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采用企业申报和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受到通报表扬的.由企业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通报表扬文件或者其他相关依据、主动向评价实施单位申报,其中受到省政府或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向省造价总站申报。受到设区市政府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申报的奖励信息未申报的 不予评价.第十二条,企业申报的造价指标成果文件经省造价总站评审。作为全省造价指标的 由省造价总站主动采集记录,第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相关依据。主动向评价实施单位申报。其中由国务院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向省造价总站申报,设区市及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第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造价员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受到通报批评的。由省造价总站主动采集记录 第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司法机关判决文书或其他相关依据。主动向省造价总站申报。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由省造价总站统一组织检查 检查结果由省造价总站发文公布并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采集记录。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受到相关方投诉,被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查实的、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持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处理文件或者其他相关依据 主动向评价实施单位申报,其中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造价总站查实的.向省造价总站申报.设区市及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查实的.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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