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诚信激励 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根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9号,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 2013.81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等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工商注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1年以上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统称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参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市场行为和成果文件质量的量化评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 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 和运行平台 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 实施、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第六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是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运行平台,并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资质资格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