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信息审核和管理第十八条.评价实施单位收到企业自行报送的信用行为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按评价标准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属奖励类信息的,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属处罚类或客户评价信息的,说明原因并责令企业限期补报。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明确受理异议的部门,公示无异议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第二十条 记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 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第二十一条、省造价总站每个月应对评价系统电子数据进行一次备份、每季度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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