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绿地控制第三十六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 襄樊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襄樊市城市绿线控制规划。等相关详细规划及其它有关规定中的指标,并符合表8规定、各类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指标.表8用地名称,用地分类。绿地率。旧城区居住用地 30,新区居住用地。35,公共设施用地,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体育场馆、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疗养院、35、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场、20,市政用地.30 注。建设用地为综合功能时,按不同用地要求取最大值。地面停车场采用草坪砖铺地时,不应计入绿地面积 工业,仓储用地绿地率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方式布置 并宜保留和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第三十八条。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各级中心绿地的设置规定,居住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小游园用地面积不小于0、4公顷,组团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0.04公顷,2,各类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绿化面积,含水面 不宜小于70.3、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4。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要求和本条第三项日照要求 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 含组团 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