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绿地控制第三十六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襄樊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 和,襄樊市城市绿线控制规划.等相关详细规划及其它有关规定中的指标。并符合表8规定、各类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指标.表8用地名称 用地分类.绿地率、旧城区居住用地.30。新区居住用地,35 公共设施用地,机关团体 学校.部队.体育场馆.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疗养院 35,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场.20。市政用地 30,注.建设用地为综合功能时,按不同用地要求取最大值,地面停车场采用草坪砖铺地时。不应计入绿地面积、工业,仓储用地绿地率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方式布置 并宜保留和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第三十八条。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各级中心绿地的设置规定。居住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 小游园用地面积不小于0、4公顷、组团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0,04公顷,2 各类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3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4.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要求和本条第三项日照要求,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 小区 含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 5平方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