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绿地控制第三十六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襄樊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 襄樊市城市绿线控制规划、等相关详细规划及其它有关规定中的指标 并符合表8规定,各类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指标,表8用地名称 用地分类。绿地率,旧城区居住用地。30、新区居住用地.35、公共设施用地 机关团体 学校。部队。体育场馆.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疗养院 35、商业,金融 交通枢纽.市场.20。市政用地 30、注 建设用地为综合功能时,按不同用地要求取最大值。地面停车场采用草坪砖铺地时.不应计入绿地面积,工业,仓储用地绿地率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 线、面相结合方式布置。并宜保留和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第三十八条、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 应根据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各级中心绿地的设置规定,居住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小游园用地面积不小于0、4公顷.组团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0.04公顷.2.各类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绿化面积。含水面 不宜小于70 3、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4。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要求和本条第三项日照要求,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 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 含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 不小于1,5平方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