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绿地控制第三十六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襄樊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 襄樊市城市绿线控制规划、等相关详细规划及其它有关规定中的指标 并符合表8规定。各类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指标,表8用地名称,用地分类,绿地率 旧城区居住用地,30,新区居住用地,35。公共设施用地,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体育场馆,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疗养院,35 商业、金融 交通枢纽,市场 20 市政用地、30.注,建设用地为综合功能时.按不同用地要求取最大值。地面停车场采用草坪砖铺地时 不应计入绿地面积、工业、仓储用地绿地率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 线、面相结合方式布置.并宜保留和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第三十八条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 带状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各级中心绿地的设置规定 居住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小游园用地面积不小于0,4公顷、组团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0。04公顷、2,各类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绿化面积,含水面 不宜小于70,3,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4。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要求和本条第三项日照要求。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 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 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 不小于1、5平方米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