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绿地控制第三十六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襄樊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襄樊市城市绿线控制规划.等相关详细规划及其它有关规定中的指标 并符合表8规定。各类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指标,表8用地名称、用地分类,绿地率。旧城区居住用地.30、新区居住用地,35.公共设施用地、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体育场馆,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疗养院,35、商业 金融.交通枢纽、市场,20、市政用地,30 注 建设用地为综合功能时,按不同用地要求取最大值,地面停车场采用草坪砖铺地时,不应计入绿地面积、工业,仓储用地绿地率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点。线 面相结合方式布置,并宜保留和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第三十八条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 带状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各级中心绿地的设置规定、居住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小游园用地面积不小于0,4公顷、组团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0.04公顷。2,各类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3.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4,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要求和本条第三项日照要求 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 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人 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