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绿地控制第三十六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 襄樊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襄樊市城市绿线控制规划.等相关详细规划及其它有关规定中的指标。并符合表8规定,各类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指标,表8用地名称,用地分类 绿地率.旧城区居住用地、30 新区居住用地.35.公共设施用地、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体育场馆、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疗养院.35 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场。20,市政用地。30 注,建设用地为综合功能时。按不同用地要求取最大值 地面停车场采用草坪砖铺地时 不应计入绿地面积,工业 仓储用地绿地率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方式布置、并宜保留和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第三十八条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各级中心绿地的设置规定、居住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小游园用地面积不小于0 4公顷 组团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0.04公顷、2、各类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3,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4.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要求和本条第三项日照要求.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 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 不小于1。5平方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