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绿地控制第三十六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 应当符合,襄樊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襄樊市城市绿线控制规划.等相关详细规划及其它有关规定中的指标、并符合表8规定、各类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指标,表8用地名称、用地分类,绿地率,旧城区居住用地、30,新区居住用地.35.公共设施用地、机关团体 学校 部队,体育场馆、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疗养院.35,商业,金融 交通枢纽,市场.20 市政用地 30 注,建设用地为综合功能时,按不同用地要求取最大值,地面停车场采用草坪砖铺地时。不应计入绿地面积、工业 仓储用地绿地率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方式布置 并宜保留和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第三十八条。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各级中心绿地的设置规定 居住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小游园用地面积不小于0.4公顷.组团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0、04公顷.2、各类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绿化面积,含水面 不宜小于70、3,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小于1 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4.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要求和本条第三项日照要求。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 组团不小于0 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 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