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绿地控制第三十六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襄樊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襄樊市城市绿线控制规划,等相关详细规划及其它有关规定中的指标。并符合表8规定.各类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指标。表8用地名称。用地分类、绿地率.旧城区居住用地.30。新区居住用地。35,公共设施用地。机关团体 学校 部队、体育场馆。公共文化设施 宾馆 饭店,疗养院,35、商业。金融 交通枢纽.市场,20 市政用地。30,注,建设用地为综合功能时 按不同用地要求取最大值.地面停车场采用草坪砖铺地时,不应计入绿地面积,工业.仓储用地绿地率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方式布置,并宜保留和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第三十八条,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 应根据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 带状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各级中心绿地的设置规定、居住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小游园用地面积不小于0 4公顷 组团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0。04公顷,2.各类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3。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4。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要求和本条第三项日照要求.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 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 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