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绿地控制第三十六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襄樊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襄樊市城市绿线控制规划.等相关详细规划及其它有关规定中的指标。并符合表8规定。各类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指标,表8用地名称 用地分类,绿地率。旧城区居住用地、30。新区居住用地、35、公共设施用地 机关团体 学校.部队。体育场馆 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疗养院,35。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场,20 市政用地,30。注。建设用地为综合功能时.按不同用地要求取最大值 地面停车场采用草坪砖铺地时,不应计入绿地面积,工业。仓储用地绿地率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方式布置,并宜保留和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第三十八条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各级中心绿地的设置规定,居住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 小游园用地面积不小于0,4公顷 组团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0 04公顷、2。各类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绿化面积.含水面 不宜小于70.3。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小于1 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4 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要求和本条第三项日照要求、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 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 含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