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建筑工程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 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 视觉卫生等要求,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为宜.宜避免其它朝向住宅.第十五条 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 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并可按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2执行,2 除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外,其余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均由日照分析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 3.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要求,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表2.高层 中高层,多层、低层.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 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 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高层.30.25。20 30。25,13,18,15 13.18,15、13,中高层 30251330251318。15。13 18 15.13。多层、18,15。13。18 15 13。15,10.6、13 9.6、低层,18,15,13,18.15。13 13,9.6.9,6。6,备注。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第十六条.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居住类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按第十五条中,小条执行 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3执行,2 居住类建筑与高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由日照分析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表3。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3、居住类建筑与非居住类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规定,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表3 高层非居住类建筑 多层非居住类建筑,低层非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 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高层居住类建筑 25.20,20,18,13,9.13,10,9,中高层居住类建筑、25、20,13.18,13,9.13,10,9.多层居住类建筑、18、13。9。12 9,6,10.6,6。低层居住类建筑,13,10、9。10.6 6,9。6。6 备注 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第十七条.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居住类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2.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规定.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表4、高层,多层。低层、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 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高层、20 15,20。13。13,9,9.9,9,多层、13、13,9、12、9.6。6.6.6,低层、9,9.9.6,6.6。6,6 6 备注 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 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 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60。其最小距离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等于60.其最小距离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低层,多层建筑山墙总长度大于14米,高层建筑.包括中高层住宅,山墙总长度大于23米时,其间距按纵墙间距要求控制。第十九条、建筑为综合功能时,要按不同功能要求取最大值确定其间距,第二十条。民用建筑与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之间的间距和厂房 仓库、粮仓 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相互之间的间距必须首先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