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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 规范化。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襄樊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 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参照执行.在襄阳古城区,樊城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 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 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 应符合相关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第四条,本规定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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