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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科学 合理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 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樊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 本市其它地区参照执行,在襄阳古城区、樊城老城区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第四条、本规定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为准 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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