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 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襄樊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 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参照执行.在襄阳古城区,樊城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 应符合相关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第四条.本规定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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