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科学,合理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 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襄樊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在襄阳古城区,樊城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第四条,本规定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同时废止,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 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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