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 规范化,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襄樊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参照执行.在襄阳古城区,樊城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 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的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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