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及设施。落实保护措施和责任,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第二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设立标志。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 非法占用风景名胜资源或土地 二.开山。采石、采沙。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四、损坏文物古迹,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五。砍伐 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砍伐树木,六,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七 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八.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九,其他危害风景名胜资源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成的 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或关停 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外的其他建设活动,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等审批手续.第三十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砍伐树木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配套完善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设施设备,做好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的动态监测工作.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