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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谭仲池,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 的征收,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征收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车辆通行费征收的相关工作。第四条。车辆通行费的征收范围,期限 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五条。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免征车辆通行费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及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长期 三个月以上 在本市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 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进入长沙城市道路的机动车辆,应当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经常进入市区的、可以选择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或者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第七条,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必须在每年4月1日以前办理缴费手续。新入户车辆.应从购车次月起缴纳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对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车辆,由征收机构发给车主车辆通行费缴讫证 车主应随车携带车辆通行费缴讫证、以备查验.车辆通行费缴讫证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车辆通行费缴讫证遗失的、应当提出书面补领申请 持缴费发票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实后、补发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第八条,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换牌的、车主应当自换牌之日起30日内到征收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报废以及过户到外地的.车主可凭报废或过户凭证以及缴费发票到征收机构办理有关手续.退回次月起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第九条.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收费站.点。代为征收,入站、点,一次收费一次,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必须保存到出站,点、为止.5日内有效,超过5日的 按每5日收取一次车辆通行费、不足5日的按5日计算,第十条 征收车辆通行费、必须开具专用票据.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偿还城市道路建设的贷款本息以及路桥维护和征收管理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车辆通行费 第十一条,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点 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开批准文号,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收费用途、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第十二条、市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通行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第十三条.征收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以在收费站,点,和经批准的稽查点对机动车辆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情况进行稽查。被稽查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拖欠.逃缴应按年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除责令补缴外,可从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起,每逾期1日 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二,使用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借用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借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规定缴纳应按次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驾驶车辆强行通过收费站、点,的 可以并处应缴车辆通行费5至10倍的罚款、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征收机构实施,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阻碍,围攻 谩骂,殴打执行职务的行政执法人员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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