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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谭仲池 二 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征收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交通局 市公安局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车辆通行费征收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车辆通行费的征收范围,期限。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五条、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免征车辆通行费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及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长期.三个月以上 在本市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进入长沙城市道路的机动车辆,应当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经常进入市区的,可以选择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或者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第七条 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必须在每年4月1日以前办理缴费手续、新入户车辆 应从购车次月起缴纳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对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车辆。由征收机构发给车主车辆通行费缴讫证、车主应随车携带车辆通行费缴讫证、以备查验.车辆通行费缴讫证不得转借。冒用,涂改 伪造,车辆通行费缴讫证遗失的。应当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缴费发票办理挂失手续 经核实后、补发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第八条.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换牌的.车主应当自换牌之日起30日内到征收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报废以及过户到外地的,车主可凭报废或过户凭证以及缴费发票到征收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退回次月起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第九条 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收费站。点,代为征收、入站.点。一次收费一次,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必须保存到出站.点,为止.5日内有效 超过5日的。按每5日收取一次车辆通行费.不足5日的按5日计算,第十条,征收车辆通行费,必须开具专用票据 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偿还城市道路建设的贷款本息以及路桥维护和征收管理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车辆通行费.第十一条、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点,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开批准文号、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收费用途,监督电话 接受社会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车辆通行费的征收 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第十二条,市物价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通行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第十三条,征收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以在收费站,点。和经批准的稽查点对机动车辆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情况进行稽查,被稽查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拖欠、逃缴应按年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除责令补缴外.可从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起 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2 的滞纳金。二、使用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借用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责令补缴规定费额 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借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规定缴纳应按次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 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驾驶车辆强行通过收费站。点.的,可以并处应缴车辆通行费5至10倍的罚款,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征收机构实施。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阻碍,围攻 谩骂.殴打执行职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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