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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谭仲池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 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 以下统称征收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 市公安局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车辆通行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车辆通行费的征收范围 期限、标准 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免征车辆通行费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及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长期。三个月以上.在本市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 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进入长沙城市道路的机动车辆、应当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经常进入市区的、可以选择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或者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第七条 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 必须在每年4月1日以前办理缴费手续,新入户车辆,应从购车次月起缴纳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对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车辆、由征收机构发给车主车辆通行费缴讫证、车主应随车携带车辆通行费缴讫证,以备查验,车辆通行费缴讫证不得转借,冒用,涂改 伪造,车辆通行费缴讫证遗失的。应当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缴费发票办理挂失手续 经核实后。补发车辆通行费缴讫证 第八条.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换牌的,车主应当自换牌之日起30日内到征收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报废以及过户到外地的,车主可凭报废或过户凭证以及缴费发票到征收机构办理有关手续。退回次月起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第九条,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收费站,点。代为征收,入站,点。一次收费一次.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必须保存到出站,点 为止,5日内有效 超过5日的 按每5日收取一次车辆通行费 不足5日的按5日计算。第十条,征收车辆通行费,必须开具专用票据,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偿还城市道路建设的贷款本息以及路桥维护和征收管理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车辆通行费 第十一条 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开批准文号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收费用途 监督电话 接受社会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第十二条、市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通行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第十三条、征收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可以在收费站。点、和经批准的稽查点对机动车辆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情况进行稽查,被稽查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拖欠 逃缴应按年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 除责令补缴外。可从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起,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二。使用涂改 伪造.冒用或者借用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借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 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规定缴纳应按次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 驾驶车辆强行通过收费站、点.的。可以并处应缴车辆通行费5至10倍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征收机构实施,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阻碍,围攻、谩骂,殴打执行职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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