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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谭仲池,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 以下统称征收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车辆通行费征收的相关工作,第四条,车辆通行费的征收范围,期限.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五条、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免征车辆通行费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 以及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长期.三个月以上,在本市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进入长沙城市道路的机动车辆,应当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经常进入市区的,可以选择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或者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第七条,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必须在每年4月1日以前办理缴费手续.新入户车辆.应从购车次月起缴纳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对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车辆 由征收机构发给车主车辆通行费缴讫证,车主应随车携带车辆通行费缴讫证 以备查验.车辆通行费缴讫证不得转借,冒用 涂改 伪造,车辆通行费缴讫证遗失的。应当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缴费发票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实后,补发车辆通行费缴讫证 第八条.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换牌的、车主应当自换牌之日起30日内到征收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报废以及过户到外地的,车主可凭报废或过户凭证以及缴费发票到征收机构办理有关手续。退回次月起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 第九条、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收费站,点,代为征收、入站.点,一次收费一次,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必须保存到出站、点 为止 5日内有效.超过5日的、按每5日收取一次车辆通行费、不足5日的按5日计算 第十条,征收车辆通行费、必须开具专用票据 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偿还城市道路建设的贷款本息以及路桥维护和征收管理等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车辆通行费 第十一条,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开批准文号,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收费用途.监督电话 接受社会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车辆通行费的征收 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第十二条,市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通行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第十三条 征收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以在收费站。点 和经批准的稽查点对机动车辆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情况进行稽查,被稽查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拖欠.逃缴应按年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除责令补缴外.可从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起.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二,使用涂改、伪造 冒用或者借用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出借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规定缴纳应按次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驾驶车辆强行通过收费站,点 的,可以并处应缴车辆通行费5至10倍的罚款、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征收机构实施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阻碍 围攻、谩骂.殴打执行职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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