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谭仲池.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 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征收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车辆通行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车辆通行费的征收范围 期限,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五条,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免征车辆通行费的 从其规定,第六条.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及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长期,三个月以上、在本市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 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进入长沙城市道路的机动车辆.应当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经常进入市区的.可以选择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或者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第七条、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必须在每年4月1日以前办理缴费手续、新入户车辆 应从购车次月起缴纳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对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车辆.由征收机构发给车主车辆通行费缴讫证 车主应随车携带车辆通行费缴讫证。以备查验。车辆通行费缴讫证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车辆通行费缴讫证遗失的 应当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缴费发票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实后。补发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第八条,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换牌的、车主应当自换牌之日起30日内到征收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报废以及过户到外地的.车主可凭报废或过户凭证以及缴费发票到征收机构办理有关手续,退回次月起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第九条,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收费站,点、代为征收,入站。点。一次收费一次.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必须保存到出站,点,为止,5日内有效 超过5日的.按每5日收取一次车辆通行费,不足5日的按5日计算.第十条,征收车辆通行费、必须开具专用票据。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偿还城市道路建设的贷款本息以及路桥维护和征收管理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车辆通行费.第十一条。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 向社会公开批准文号、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用途。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 第十二条,市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通行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第十三条。征收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可以在收费站,点 和经批准的稽查点对机动车辆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情况进行稽查 被稽查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拖欠,逃缴应按年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除责令补缴外,可从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起,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二。使用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借用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借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规定缴纳应按次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驾驶车辆强行通过收费站.点.的.可以并处应缴车辆通行费5至10倍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征收机构实施,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阻碍 围攻,谩骂 殴打执行职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