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第九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公布、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公布 第十一条。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面积原则不少于10平方公里。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风景名胜区2年以上 其面积必须在10平方公里以上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含下列内容.一 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及核心景区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区位分析,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现状分析 五、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利用开发条件.六 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七。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意见及建议,八。风景名胜区位置图。地形图、风景名胜资源分布图.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九 重要景点和景物的照片。录象光盘和有关材料,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设立风景名胜区使有关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妥善安置、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