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立第九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第十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 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公布。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评 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公布,第十一条。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面积原则不少于10平方公里 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风景名胜区2年以上、其面积必须在10平方公里以上。第十二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含下列内容,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 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及核心景区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区位分析、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现状分析。五 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利用开发条件,六.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七。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意见及建议、八、风景名胜区位置图.地形图、风景名胜资源分布图,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九 重要景点和景物的照片,录象光盘和有关材料。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 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设立风景名胜区使有关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妥善安置 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