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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设立第九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第十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公布,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 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公布。第十一条.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面积原则不少于10平方公里 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风景名胜区2年以上,其面积必须在10平方公里以上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含下列内容.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及核心景区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区位分析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现状分析,五 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利用开发条件,六。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七、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意见及建议。八、风景名胜区位置图。地形图。风景名胜资源分布图。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 九.重要景点和景物的照片,录象光盘和有关材料。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 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设立风景名胜区使有关单位和个人生产 生活受到影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妥善安置,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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