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立第九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第十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 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 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公布.第十一条.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面积原则不少于10平方公里.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风景名胜区2年以上,其面积必须在10平方公里以上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含下列内容.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及核心景区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区位分析,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现状分析.五,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利用开发条件。六,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七。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意见及建议。八。风景名胜区位置图.地形图 风景名胜资源分布图。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九,重要景点和景物的照片,录象光盘和有关材料,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 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 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设立风景名胜区使有关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妥善安置,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