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筑离界第二十三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 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周边范围内的建筑物 其离界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同时必须符合消防。防灾、防汛 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第二十四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离。建筑离界距离控制表朝向,后 类,退。型 层、距,数、离。居住建筑。其他非居住建筑。离界距离.米、最小离界距离.米。离界距离.米.最小离界距离、米 主要朝向.次要朝向。低层.0,5H3、3多层、0.5H6.6高层.S 215.8低层 2、5、按消防间距控制 多层,3,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 6 5、6,5,注.H指建筑高度、S指规定间距.无法计算规定间距时按照最小距离控制 二 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 应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三,界外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按有关规划确定离界距离,但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并须由规划部门核定,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建筑物基础应不超过用地红线且不能影响相邻用地内建筑物、五,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含总平面布置图,的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 经规划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 处接建、六.1。毗邻用地建设,如界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应根据第四章规定设定建筑位置.定位后分摊合理的离界用地或调整用地.但其最近离界距离不得小于前表中的最小距离 2 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方有永久建筑物 兴建建筑物在满足间距要求的情况下、离界距离不足的。应征得相邻方同意、并由规划部门核定、3.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方已有永久建筑物,且其离界距离不足,新建建筑物离界距离由规划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情况予以核定,七 教学楼,病房等建筑离界应增加的间距须留在其用地红线内 八。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加油,加气。站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其用地范围内.第二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表控制,同时应符合第四章和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道路等级。m 后退距离、m 建筑高度 m,城市主干道 城市次干道,城市支路,多,低层H,24653高层24 H,5012106高层50 H。100151210,注 表中H指建筑物高度.退让城市快速干道的距离.根据规划及有关要求由城市规划部门另行核定,超高层建筑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定 第二十六条.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的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应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以上距离,自城市主次干道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第二十七条。城市重要节点地段建筑退让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进行控制。第二十八条.交通流量较大的建筑基地,其车行通道连接城市主次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小于70米.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 包括引道。引桥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5米。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四.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按有关规范规定控制.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 扩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临城市主,次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第三十条.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地下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第二十四条第 四。项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沿河道规划蓝线,河道部门确定的河道规划控制线、两侧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同时按下列要求进行控制,一、不得侵占行洪断面、二.沿舞水河东。西两岸建筑边线退让河道部门确定的河道的规划蓝线分别不得少于80米,86米。三,沿太平溪两岸建筑后退河道部门确定的河道规划蓝线距离为25米 100米 四 沿太平溪支流两岸建筑边线退让河道部门确定的河道规划蓝线不得少于25米 第三十二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除应符合其专业规范要求外 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 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25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不小于20米,二、在铁路干线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当其建设用地进入距离最外侧铁轨30米以内 与轨道的距离须经论证后确定 三、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按照低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设置 或设于建筑物底层、第三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线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 经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