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五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本章规定外 应同时符合日照、保证受遮挡住宅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采光 通风,消防 防灾 视觉卫生,环保,管线埋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旧城改造项目其建筑间距按0 8系数折算 第十六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建筑方位角 a。建筑布置形式.平行布置,垂直布置.非垂直非平行.a.30 1,0H 0。6H,1,0H30,a,60 0 8H 0、5H、0。7Ha.60.0,8H 0,5H,0.5H最小值,低层。6M。6M,6M,多层 9M。6M.9M。注,方位角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夹角.H,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指相邻较高建筑高度。居住建筑平行或者垂直布置时、当方位角.30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30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 30度 地坪高差计入建筑高度,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18M。山墙宽度大于18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二,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列标准控制,1,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5M,2。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6M、注,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规划部门核定,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当增加,因用地或街景等原因无法满足间距要求的 两相邻建筑山墙为防火墙时,间距可适当降低。第十七条。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的,计算建筑日照间距时。应扣除底部高度。第十八条,在符合第十五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 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9米 第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类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下列标准控制。方位角 建筑高度 建筑间距、0 45 H,50m、23M,0。2HH.50m.28M。0、1H,45、H,50m。22M,0.1HH,50m,25M,0,05H,注。表中方位角为正南向,0度 偏东.西,的夹角,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超高层建筑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地坪高差计入建筑高度.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 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项、方位0度。45度.的规定控制、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 一、项.方位、45度.的规定控制,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 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高度控制。但最小值为13米。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 其间距不小于13米 第二十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建筑 第二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折减20.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 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控制.第二十一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 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第二十二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第二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 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下列控制 方位角,建筑间距 0,45,0。35H、45 0,3H。注、表中方位角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 的夹角、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最小值为20m、当方位角 45度时,间距最小值为15m,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超高层建筑的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地坪高差计入建筑高度,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四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6米。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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