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成片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九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第十条,附表二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二规定指标应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取值,附表二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工业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除符合附表二以外 须同时符合、工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二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序号,项目内容,建筑高度,H 最小用地面积。1低层居住建设、H、10m,3002多层居住建筑、10m。H 24m,500多层公共建筑.10m、H。24m 1000。3高层居住建筑、24m H。50m,200050m,H,100m、3000高层公共建筑,24m、H,50m.300050m,H.100m。4000、注。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 性质 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 经规划部门核准可以建设.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 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四.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建私宅工程的.五、规划区内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第十三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第十四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范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满足规划设计条件基础上增加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10,核定建筑容积率由规划部门按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或附表二中有关规定确定、注 开放空间的条件。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 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a,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b,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c,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d 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e、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