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乡 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区县、自治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的,三,未按照规定职责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未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 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施工的.由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修建违法建筑的,由具有查处职责的相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第五十条,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的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的,由村民委员会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破坏绿化,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有其他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五十一条 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