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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村镇人居环境治理第三十三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镇周边的土地、林地,河塘 山野等自然生态景观的保护。鼓励村镇建设休闲绿地和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加强村镇庭院,道路两侧,河道沿岸的绿化种植、保护古树名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第三十四条.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村镇的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建设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和改造道路 园林绿化。供气 供水。排水。通信。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和车站、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第三十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村镇内外综合交通设施。做好内外交通的有效衔接。加强管理和维护。第三十六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改善村镇饮水条件.防止污染,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保障村镇生活饮用水安全,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垃圾,污水集中处理,推广村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污水达标排放、逐步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 资源化和污水再生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污水.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 美化环境,村镇集贸市场,车站 码头、停车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其业主或者经营单位负责,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的村镇。以及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实现全域范围的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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