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村镇人居环境治理第三十三条.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镇周边的土地。林地,河塘。山野等自然生态景观的保护。鼓励村镇建设休闲绿地和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加强村镇庭院。道路两侧、河道沿岸的绿化种植、保护古树名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 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第三十四条,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村镇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建设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和改造道路.园林绿化。供气。供水 排水,通信。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 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和车站.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村镇内外综合交通设施。做好内外交通的有效衔接。加强管理和维护。第三十六条。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改善村镇饮水条件.防止污染。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村镇生活饮用水安全。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实行垃圾,污水集中处理,推广村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污水达标排放.逐步实现垃圾减量化 无害化、资源化和污水再生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污水,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 美化环境.村镇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其业主或者经营单位负责,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的村镇.以及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实现全域范围的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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