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村镇人居环境治理第三十三条。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镇周边的土地 林地,河塘 山野等自然生态景观的保护。鼓励村镇建设休闲绿地和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加强村镇庭院.道路两侧。河道沿岸的绿化种植.保护古树名木。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 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第三十四条、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村镇的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建设的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和改造道路,园林绿化 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和车站.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第三十五条、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村镇内外综合交通设施,做好内外交通的有效衔接。加强管理和维护。第三十六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改善村镇饮水条件,防止污染。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村镇生活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垃圾、污水集中处理,推广村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回收利用和污水达标排放,逐步实现垃圾减量化 无害化 资源化和污水再生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污水 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村镇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其业主或者经营单位负责,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的村镇,以及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实现全域范围的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