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村镇人居环境治理第三十三条、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镇周边的土地,林地 河塘,山野等自然生态景观的保护 鼓励村镇建设休闲绿地和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加强村镇庭院、道路两侧、河道沿岸的绿化种植。保护古树名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 第三十四条,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村镇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建设的.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和改造道路.园林绿化、供气,供水、排水 通信 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和车站。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第三十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村镇内外综合交通设施 做好内外交通的有效衔接、加强管理和维护、第三十六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改善村镇饮水条件,防止污染、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村镇生活饮用水安全,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垃圾,污水集中处理 推广村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污水达标排放。逐步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污水再生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污水,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村镇集贸市场、车站。码头 停车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其业主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的村镇.以及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实现全域范围的生活垃圾 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