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村镇人居环境治理第三十三条.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镇周边的土地、林地。河塘.山野等自然生态景观的保护.鼓励村镇建设休闲绿地和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加强村镇庭院 道路两侧.河道沿岸的绿化种植,保护古树名木。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第三十四条.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村镇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建设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和改造道路、园林绿化。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和车站,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第三十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村镇内外综合交通设施。做好内外交通的有效衔接.加强管理和维护,第三十六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改善村镇饮水条件。防止污染,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村镇生活饮用水安全,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垃圾.污水集中处理。推广村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污水达标排放,逐步实现垃圾减量化 无害化。资源化和污水再生利用 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污水.粪便及杂物 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村镇集贸市场 车站。码头,停车场 餐饮,娱乐场所等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其业主或者经营单位负责,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的村镇.以及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实现全域范围的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