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村镇人居环境治理第三十三条。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镇周边的土地,林地。河塘.山野等自然生态景观的保护,鼓励村镇建设休闲绿地和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加强村镇庭院、道路两侧.河道沿岸的绿化种植,保护古树名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第三十四条,区县、自治县 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村镇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建设的,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和改造道路。园林绿化,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和车站,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第三十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村镇内外综合交通设施,做好内外交通的有效衔接。加强管理和维护.第三十六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 改善村镇饮水条件.防止污染 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村镇生活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垃圾。污水集中处理,推广村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污水达标排放。逐步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污水再生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污水、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村镇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其业主或者经营单位负责。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的村镇.以及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实现全域范围的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