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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村镇人居环境治理第三十三条.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镇周边的土地.林地。河塘、山野等自然生态景观的保护,鼓励村镇建设休闲绿地和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加强村镇庭院,道路两侧,河道沿岸的绿化种植,保护古树名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并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第三十四条 区县 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村镇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建设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和改造道路,园林绿化,供气.供水,排水、通信 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和车站 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第三十五条,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村镇内外综合交通设施,做好内外交通的有效衔接、加强管理和维护,第三十六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改善村镇饮水条件.防止污染,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村镇生活饮用水安全,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垃圾 污水集中处理。推广村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污水达标排放,逐步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污水再生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污水。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村镇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其业主或者经营单位负责,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的村镇、以及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实现全域范围的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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