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村镇人居环境治理第三十三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镇周边的土地,林地。河塘。山野等自然生态景观的保护,鼓励村镇建设休闲绿地和室外公共活动场地 加强村镇庭院,道路两侧。河道沿岸的绿化种植,保护古树名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 第三十四条.区县,自治县 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村镇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建设的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和改造道路。园林绿化,供气,供水 排水。通信,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和车站 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第三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村镇内外综合交通设施.做好内外交通的有效衔接 加强管理和维护.第三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 改善村镇饮水条件。防止污染,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保障村镇生活饮用水安全,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垃圾。污水集中处理、推广村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污水达标排放。逐步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污水再生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污水 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 美化环境,村镇集贸市场,车站 码头、停车场,餐饮 娱乐场所等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其业主或者经营单位负责.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的村镇。以及有条件的村镇 应当实现全域范围的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