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村镇人居环境治理第三十三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镇周边的土地,林地.河塘、山野等自然生态景观的保护.鼓励村镇建设休闲绿地和室外公共活动场地 加强村镇庭院.道路两侧 河道沿岸的绿化种植,保护古树名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 第三十四条 区县 自治县。和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村镇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建设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和改造道路、园林绿化,供气 供水,排水,通信,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和车站,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第三十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村镇内外综合交通设施,做好内外交通的有效衔接.加强管理和维护。第三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改善村镇饮水条件.防止污染、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村镇生活饮用水安全,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垃圾.污水集中处理、推广村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污水达标排放,逐步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污水再生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污水,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村镇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其业主或者经营单位负责、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的村镇 以及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实现全域范围的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