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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村镇规划第十条。村镇规划包括镇规划 乡规划和村规划、镇规划 乡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村规划应当依据镇总体规划或者乡规划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 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主城区的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主城区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报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主城区的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建设单位或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建设单位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十二条,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第十三条,村规划分为村域现状分析及规划指引,村用地布局,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等类型、不同类型规划的内容 可以分别编制、也可以一并编制,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村的村域现状分析.提出规划指引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域现状分析、规划指引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村规划编制计划。其中主城区内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编制计划.根据村域现状分析及规划指引、需要进行用地规划布局的,应当制定村用地布局规划.需要进行人居环境整治的,应当制定整治规划,对有现实建设需求的 应当针对建设需求制定乡村建设规划。第十四条,主城区的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村用地布局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村规划由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村用地布局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村用地布局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和本市有关编制办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应当包括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内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土地用途 容积率。公共绿地面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第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进行规划许可。乡规划。村规划与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或者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不一致时.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 调整城镇建设用地及城镇与乡村建设用地布局的。调整后的城镇或者乡村建设用地,应当制定镇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 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第十七条、农村居民住宅应当与自然环境协调.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已经编制村规划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不得违反村规划、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经市名镇名村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并挂牌予以保护的传统民居 需要统一管理使用的,其所有权人可以另行申请一处宅基地.建设自用住宅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八条,农村居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持户口证明文件 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乡,镇 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农村居民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进行建设的 乡 镇 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 应当书面征求土地行政部门的意见.农村居民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 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占用农用地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参照本条规定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九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规划.村规划。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请书,村民委员会意见,土地主管部门有关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材料向乡,镇 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乡,镇 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人,四,申请人持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同意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基础竣工和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 核发竣工规划核实文书及其附件.附图。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参照本条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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