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水平,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建标、2004.20号.和.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建设.199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和企业技术标准的制定 修订.发布和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标准设计图集的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是指在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最佳综合效益的技术活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是指经省建设厅批准发布、实施.且在本省区域内应用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是指由企业制定,审定和批准发布,且在企业内部适用的技术标准,包括设计 施工。生产、检测和评定等应用技术标准、第五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经费 企业自愿资助。企业自筹,标准培训和发行销售收入等方式筹措解决.第六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和企业技术标准等标准成果属于科技成果 纳入科学技术奖励或省工程建设优秀设计评选范围。第七条。标准成果可以作为企业业绩、有关单位应对标准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八条.标准成果可按有关规定作为申报高级工程师或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