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水平.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 2004.20号,和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建设.199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标准设计图集和企业技术标准的制定 修订,发布和工程建设国家 行业和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的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是指在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最佳综合效益的技术活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是指经省建设厅批准发布、实施,且在本省区域内应用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 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是指由企业制定。审定和批准发布.且在企业内部适用的技术标准。包括设计。施工.生产 检测和评定等应用技术标准.第五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企业自愿资助。企业自筹 标准培训和发行销售收入等方式筹措解决,第六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和企业技术标准等标准成果属于科技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励或省工程建设优秀设计评选范围 第七条,标准成果可以作为企业业绩.有关单位应对标准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 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八条,标准成果可按有关规定作为申报高级工程师或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