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水平、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建标,2004。20号 和。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建设,1999.4号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和企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和工程建设国家 行业和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的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是指在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最佳综合效益的技术活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是指经省建设厅批准发布、实施.且在本省区域内应用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是指由企业制定,审定和批准发布.且在企业内部适用的技术标准。包括设计.施工,生产,检测和评定等应用技术标准,第五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 科研经费,企业自愿资助、企业自筹 标准培训和发行销售收入等方式筹措解决 第六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和企业技术标准等标准成果属于科技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励或省工程建设优秀设计评选范围.第七条,标准成果可以作为企业业绩.有关单位应对标准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八条。标准成果可按有关规定作为申报高级工程师或享受教授 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