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第二十九条,对没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需要在工程建设企业中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企业技术标准,作为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 对施工企业的工艺标准可作为施工计价的依据。对国家 行业或地方已有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优于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技术标准,第三十条、企业技术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建设部现行的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和 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企业技术标准的内容要完善.性能。技术和工艺等指标应能反映产品 技术或工艺的主要特征,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内容合理、可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要求,不得与之抵触,第三十一条。企业技术标准的管理。一.企业技术标准在国家或地方标准颁布实施后、除技术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严于国家或地方标准可以保留外、即行废止。二 企业技术标准由企业审定和批准发布 企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会同企业共同审定、审定时应对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作重点审查.三 企业应当在标准发布后30日内 办理备案手续 经备案的企业技术标准方可在工程建设领域使用 四、企业应注明标准文本是否可以扩散、对明确要求不予扩散的.受理备案部门及检测机构未经编制单位许可.不得泄露或扩散标准的内容或文本、五 企业技术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3年、经复审后。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并重新备案 六。企业对标准的正确性和实施后果承担责任,七 备案受理部门应做好标准备案材料的归档和保密工作 其归档管理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标准备案,企业技术标准可在当地设区市建设局备案、对技术比较成熟、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应用的企业技术标准。经设区市建设局推荐 可在省建设厅备案。备案申请表及报备材料见附件2 第三十三条 标准备案程序,备案部门材料受理登记.对备案材料进行符合性型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经审查符合要求的 出具备案函。予以备案编号,企业批准发布文件和备案函印在企业技术标准的文本上,备案编号印在企业技术标准文本封面的标准编号下方 表示方法如下.建,QB,行政区代号。企业标准备案代号.备案顺序号。受理备案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