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第二十九条.对没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 需要在工程建设企业中协调 统一的技术要求 应当制定企业技术标准。作为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对施工企业的工艺标准可作为施工计价的依据,对国家.行业或地方已有标准的 可以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优于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技术标准,第三十条,企业技术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建设部现行的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企业技术标准的内容要完善、性能,技术和工艺等指标应能反映产品。技术或工艺的主要特征,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内容合理,可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要求、不得与之抵触 第三十一条,企业技术标准的管理,一 企业技术标准在国家或地方标准颁布实施后 除技术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严于国家或地方标准可以保留外 即行废止、二 企业技术标准由企业审定和批准发布。企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会同企业共同审定,审定时应对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作重点审查、三,企业应当在标准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经备案的企业技术标准方可在工程建设领域使用,四,企业应注明标准文本是否可以扩散,对明确要求不予扩散的 受理备案部门及检测机构未经编制单位许可 不得泄露或扩散标准的内容或文本 五。企业技术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3年。经复审后。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并重新备案,六,企业对标准的正确性和实施后果承担责任,七、备案受理部门应做好标准备案材料的归档和保密工作,其归档管理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标准备案、企业技术标准可在当地设区市建设局备案.对技术比较成熟 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应用的企业技术标准 经设区市建设局推荐.可在省建设厅备案.备案申请表及报备材料见附件2,第三十三条.标准备案程序 备案部门材料受理登记,对备案材料进行符合性型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函 予以备案编号,企业批准发布文件和备案函印在企业技术标准的文本上。备案编号印在企业技术标准文本封面的标准编号下方,表示方法如下.建 QB、行政区代号、企业标准备案代号 备案顺序号.受理备案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