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第二十九条 对没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需要在工程建设企业中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企业技术标准,作为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对施工企业的工艺标准可作为施工计价的依据 对国家,行业或地方已有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执行 也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优于国家 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技术标准,第三十条。企业技术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建设部现行的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 企业技术标准的内容要完善,性能、技术和工艺等指标应能反映产品。技术或工艺的主要特征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等内容合理,可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要求.不得与之抵触。第三十一条,企业技术标准的管理,一.企业技术标准在国家或地方标准颁布实施后,除技术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严于国家或地方标准可以保留外.即行废止,二。企业技术标准由企业审定和批准发布、企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会同企业共同审定,审定时应对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作重点审查.三。企业应当在标准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经备案的企业技术标准方可在工程建设领域使用,四 企业应注明标准文本是否可以扩散 对明确要求不予扩散的、受理备案部门及检测机构未经编制单位许可 不得泄露或扩散标准的内容或文本,五 企业技术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3年、经复审后,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并重新备案,六。企业对标准的正确性和实施后果承担责任。七。备案受理部门应做好标准备案材料的归档和保密工作.其归档管理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标准备案、企业技术标准可在当地设区市建设局备案,对技术比较成熟。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应用的企业技术标准。经设区市建设局推荐,可在省建设厅备案,备案申请表及报备材料见附件2 第三十三条。标准备案程序,备案部门材料受理登记。对备案材料进行符合性型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退回企业 并说明理由,经审查符合要求的 出具备案函 予以备案编号 企业批准发布文件和备案函印在企业技术标准的文本上。备案编号印在企业技术标准文本封面的标准编号下方,表示方法如下 建,QB,行政区代号。企业标准备案代号,备案顺序号。受理备案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