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第二十九条,对没有国家 行业或地方标准的。需要在工程建设企业中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企业技术标准 作为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对施工企业的工艺标准可作为施工计价的依据 对国家。行业或地方已有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优于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技术标准,第三十条,企业技术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建设部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企业技术标准的内容要完善.性能。技术和工艺等指标应能反映产品 技术或工艺的主要特征.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等内容合理 可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要求、不得与之抵触、第三十一条,企业技术标准的管理,一.企业技术标准在国家或地方标准颁布实施后、除技术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严于国家或地方标准可以保留外。即行废止,二。企业技术标准由企业审定和批准发布 企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会同企业共同审定.审定时应对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作重点审查。三,企业应当在标准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经备案的企业技术标准方可在工程建设领域使用.四 企业应注明标准文本是否可以扩散,对明确要求不予扩散的、受理备案部门及检测机构未经编制单位许可,不得泄露或扩散标准的内容或文本.五,企业技术标准应定期复审 复审周期不得超过3年,经复审后,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并重新备案 六,企业对标准的正确性和实施后果承担责任.七、备案受理部门应做好标准备案材料的归档和保密工作、其归档管理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标准备案,企业技术标准可在当地设区市建设局备案 对技术比较成熟 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应用的企业技术标准。经设区市建设局推荐。可在省建设厅备案.备案申请表及报备材料见附件2。第三十三条,标准备案程序,备案部门材料受理登记。对备案材料进行符合性型式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函,予以备案编号 企业批准发布文件和备案函印在企业技术标准的文本上,备案编号印在企业技术标准文本封面的标准编号下方.表示方法如下,建。QB.行政区代号,企业标准备案代号 备案顺序号,受理备案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