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第二十九条。对没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 需要在工程建设企业中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企业技术标准。作为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对施工企业的工艺标准可作为施工计价的依据、对国家 行业或地方已有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优于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技术标准.第三十条、企业技术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建设部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企业技术标准的内容要完善,性能,技术和工艺等指标应能反映产品 技术或工艺的主要特征.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内容合理,可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要求,不得与之抵触,第三十一条、企业技术标准的管理,一,企业技术标准在国家或地方标准颁布实施后,除技术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严于国家或地方标准可以保留外,即行废止、二、企业技术标准由企业审定和批准发布.企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会同企业共同审定。审定时应对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作重点审查,三,企业应当在标准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经备案的企业技术标准方可在工程建设领域使用。四,企业应注明标准文本是否可以扩散,对明确要求不予扩散的,受理备案部门及检测机构未经编制单位许可 不得泄露或扩散标准的内容或文本,五.企业技术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3年。经复审后、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并重新备案、六,企业对标准的正确性和实施后果承担责任。七,备案受理部门应做好标准备案材料的归档和保密工作、其归档管理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标准备案,企业技术标准可在当地设区市建设局备案 对技术比较成熟.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应用的企业技术标准,经设区市建设局推荐、可在省建设厅备案 备案申请表及报备材料见附件2 第三十三条,标准备案程序.备案部门材料受理登记,对备案材料进行符合性型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函。予以备案编号,企业批准发布文件和备案函印在企业技术标准的文本上.备案编号印在企业技术标准文本封面的标准编号下方,表示方法如下.建。QB 行政区代号.企业标准备案代号。备案顺序号。受理备案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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