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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第十一条 对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虽有国家或行业标准但规定不具体,需要且具备条件在全省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一,勘察。规划。设计、施工 含安装。验收等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地方性工程建设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地方性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四,地方性工程建设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五、地方性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 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 技术.的技术要求、六,全省需要控制的其它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列入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生产和建设的实践经验,二,相应的科研成果经过鉴定或评审,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三,产品类的应用技术标准原则上省内的生产企业不少于一家 四,编制单位已落实、第十三条,制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从全省工程建设实际出发 以实践经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综合成果为依据 密切结合本省自然和技术经济条件,合理利用资源。积极采用。四新,技术,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一般包括立项.编写.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一、立项阶段,由编制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申请表,报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后。由省建设厅下达编制计划。计划申请表见附件1 二 编写阶段.一般包括编写编制大纲,编写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征求意见三个阶段。编制大纲应包括标准章节。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和测试验证的项目.进度计划 编制组成员及分工等内容、编制组根据编制大纲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和测试验证。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或有分歧的问题,编制组编写完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后 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对所征求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归纳整理后形成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三,送审阶段,编制组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报送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后,省建设厅以会议形式组织专家审查.形成会议纪要.纪要包括会议概况,送审稿中的重点内容及分歧较大问题的审查意见,标准送审稿评价意见.会议代表名单等.四、报批阶段 主编单位根据会议纪要、认真组织修改,形成报批稿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行业标准相抵触,地方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对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建设部确认后可作为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第十六条,标准编制单位应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主要技术问题。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写和出版印刷应符合建设部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建设厅统一编号、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年号组成、表示方法如下,DBJ13.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代号 顺序号,年号、第十九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批准发布30日内,由省建设厅报建设部备案。标准出版时.将省建设厅的标准批准发布文件和建设部的标准备案函印在标准文本上 备案号印在标准封面上.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不得使用.第二十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适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复审后需要修订的标准 应当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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