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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建房或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七条。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对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处理,第二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住房用地的、其批准的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建设用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省 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违规收取费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市规划主管部门 区建设局,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组相关工作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 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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