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村庄规划实施.村庄规划未审批前.村民建房只能在传统宅基地上建设,村庄规划审批后 必须按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或非农用地上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 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房事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二,村委会或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三.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 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 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 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四,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乡。镇 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 房屋层数 高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 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 村民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后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六。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在耕地上建房.如确需在耕地和其它农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房事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的家庭人员。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 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召集乡,镇,建设、国土 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 用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建设局。四,区建设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并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由区建设局代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五,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区建设局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上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函告国土管理部门,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六,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建房户持农用地转用手续到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取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并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七.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应缴纳开垦费.所占耕地由区政府进行补充.第十六条经批准建房的建房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放线。确定宅基地四至界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组 乡,镇,建设 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到现场定点放线 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等.并提出相应要求,建房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第十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在完工后3个月内,应向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组织竣工验收。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及村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发放。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作为村民办理房屋产权证必需提供的主要材料之一,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建房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未竣工的,建房户应申请延期或重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