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村庄规划实施 村庄规划未审批前。村民建房只能在传统宅基地上建设,村庄规划审批后,必须按规划建设,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或非农用地上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 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房事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二,村委会或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宅基地面积 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 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三,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 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 四,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 召集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发放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五,村民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六。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在耕地上建房、如确需在耕地和其它农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 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房事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 并报村委会审查、村委会 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 将该户申请建房的家庭人员 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 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三、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召集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并将审核意见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建设局,四,区建设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由区建设局代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五。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区建设局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函告国土管理部门,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六、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建房户持农用地转用手续到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七 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第十五条,农村村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应缴纳开垦费 所占耕地由区政府进行补充,第十六条经批准建房的建房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 人民政府申请定点放线,确定宅基地四至界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组。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到现场定点放线,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等.并提出相应要求 建房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在完工后3个月内,应向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组织竣工验收,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 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及村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乡 镇、人民政府统一发放、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作为村民办理房屋产权证必需提供的主要材料之一。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建房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未竣工的、建房户应申请延期或重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