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村庄规划实施。村庄规划未审批前、村民建房只能在传统宅基地上建设,村庄规划审批后,必须按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或非农用地上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房事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 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 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二、村委会或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 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三,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四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乡、镇 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五 村民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后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六,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在耕地上建房 如确需在耕地和其它农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 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房事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 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的家庭人员.宅基地面积 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 召集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建设局,四。区建设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并由区建设局代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五,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区建设局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函告国土管理部门,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六。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建房户持农用地转用手续到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取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七,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第十五条,农村村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应缴纳开垦费.所占耕地由区政府进行补充 第十六条经批准建房的建房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放线,确定宅基地四至界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组,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到现场定点放线,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等,并提出相应要求。建房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第十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在完工后3个月内.应向向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组织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及村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发放,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作为村民办理房屋产权证必需提供的主要材料之一,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建房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未竣工的 建房户应申请延期或重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