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村庄规划实施.村庄规划未审批前.村民建房只能在传统宅基地上建设、村庄规划审批后 必须按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或非农用地上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 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房事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二 村委会或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三,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 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 召集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 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五 村民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六 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在耕地上建房 如确需在耕地和其它农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房事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 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的家庭人员、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 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召集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建设局.四 区建设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并由区建设局代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五,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区建设局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函告国土管理部门,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六,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建房户持农用地转用手续到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并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七.建房户取得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 应缴纳开垦费 所占耕地由区政府进行补充,第十六条经批准建房的建房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 镇 人民政府申请定点放线,确定宅基地四至界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组,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到现场定点放线 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等,并提出相应要求,建房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在完工后3个月内、应向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组织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 会同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及村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发放,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作为村民办理房屋产权证必需提供的主要材料之一、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未竣工的 建房户应申请延期或重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