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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村庄规划实施,村庄规划未审批前、村民建房只能在传统宅基地上建设 村庄规划审批后、必须按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或非农用地上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房事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 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 二,村委会或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 将该户申请建房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 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 四.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 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乡,镇、建设、国土 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 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 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五、村民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六、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在耕地上建房、如确需在耕地和其它农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 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房事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的家庭人员,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 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 召集乡.镇 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建设局。四.区建设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并由区建设局代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五。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区建设局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后 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函告国土管理部门 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六,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建房户持农用地转用手续到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七。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 质量相当的耕地的 应缴纳开垦费、所占耕地由区政府进行补充.第十六条经批准建房的建房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放线、确定宅基地四至界线。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组 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到现场定点放线,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等,并提出相应要求 建房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在完工后3个月内,应向向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申请组织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 会同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及村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发放、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作为村民办理房屋产权证必需提供的主要材料之一.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建房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未竣工的。建房户应申请延期或重新办理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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