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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村庄规划实施.村庄规划未审批前,村民建房只能在传统宅基地上建设。村庄规划审批后 必须按规划建设、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或非农用地上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 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房事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 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 二。村委会或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 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三.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 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 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四.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 召集乡.镇 建设,国土 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宅基地面积 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村民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后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六,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在耕地上建房,如确需在耕地和其它农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房事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的家庭人员,宅基地面积 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 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召集乡,镇,建设 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建设局.四,区建设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由区建设局代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五.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区建设局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后 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上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函告国土管理部门.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六,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建房户持农用地转用手续到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七、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第十五条、农村村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 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应缴纳开垦费 所占耕地由区政府进行补充,第十六条经批准建房的建房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放线,确定宅基地四至界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组,乡。镇,建设 国土 农业等有关站所到现场定点放线,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等、并提出相应要求 建房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在完工后3个月内。应向向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及村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发放 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作为村民办理房屋产权证必需提供的主要材料之一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建房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未竣工的 建房户应申请延期或重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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