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村庄规划实施 村庄规划未审批前,村民建房只能在传统宅基地上建设、村庄规划审批后,必须按规划建设。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或非农用地上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房事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 二,村委会或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三。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五。村民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六 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在耕地上建房、如确需在耕地和其它农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 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房事宜 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的家庭人员,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三,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召集乡。镇。建设 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 用地面积 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建设局,四.区建设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由区建设局代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五。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区建设局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函告国土管理部门 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 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建房户持农用地转用手续到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七、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应缴纳开垦费 所占耕地由区政府进行补充、第十六条经批准建房的建房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放线。确定宅基地四至界线,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组.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到现场定点放线,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等.并提出相应要求,建房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第十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在完工后3个月内.应向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组织竣工验收,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 会同建设 国土 农业等有关站所及村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 人民政府统一发放、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作为村民办理房屋产权证必需提供的主要材料之一、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建房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未竣工的,建房户应申请延期或重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