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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村庄规划实施,村庄规划未审批前 村民建房只能在传统宅基地上建设、村庄规划审批后 必须按规划建设.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或非农用地上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房事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二.村委会或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三 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 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 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四。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乡 镇。建设 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 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五,村民应在取得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六。建房户取得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在耕地上建房.如确需在耕地和其它农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房事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的家庭人员。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 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三,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 召集乡.镇,建设 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建设局,四 区建设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上签署审查意见 并由区建设局代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五,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区建设局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后 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函告国土管理部门,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六 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建房户持农用地转用手续到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七,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第十五条.农村村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 应缴纳开垦费、所占耕地由区政府进行补充,第十六条经批准建房的建房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 人民政府申请定点放线.确定宅基地四至界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组 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到现场定点放线,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等 并提出相应要求,建房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第十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在完工后3个月内、应向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组织竣工验收、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及村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发放、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作为村民办理房屋产权证必需提供的主要材料之一.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建房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未竣工的.建房户应申请延期或重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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