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村庄规划实施.村庄规划未审批前。村民建房只能在传统宅基地上建设.村庄规划审批后 必须按规划建设,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或非农用地上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 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房事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 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二。村委会或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三。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提供建房位置图 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 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上签署审批意见,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五,村民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六,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在耕地上建房。如确需在耕地和其它农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 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房事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 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 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的家庭人员 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 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 召集乡。镇 建设 国土 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 提出审核意见 并将审核意见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建设局 四 区建设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并由区建设局代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五,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区建设局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后 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函告国土管理部门、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六,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 建房户持农用地转用手续到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并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七 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应缴纳开垦费,所占耕地由区政府进行补充.第十六条经批准建房的建房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放线,确定宅基地四至界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组,乡、镇 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到现场定点放线,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等.并提出相应要求、建房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在完工后3个月内,应向向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申请组织竣工验收,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 会同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及村组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发放.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作为村民办理房屋产权证必需提供的主要材料之一.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未竣工的、建房户应申请延期或重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