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房条件和标准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州市中心城市一体化规划 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 一户一宅.的政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 二 因村镇规划或建设项目实施需调整宅基地的、三。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居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四 现有住房属危房的.五。因发生或者预防自然灾害及水淹区村民房屋需要重建、扩建或迁建的、六,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没有住房的.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第六条,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退让道路红线。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将原住房改作他用的、二 未成年人、三 现有宅基地或现有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标准的、四.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五.原有住宅征地时已进行补偿安置的、六 在本市其它地方已有宅基地或者原有宅基地在拆迁时已给予补偿的,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八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宅基地面积标准,一、村民建房每户总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房。厕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它用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 二,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 三.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连同原有宅基地有两处的、申请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拆除原住宅的书面承诺书。建房户必须承诺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无偿拆除原住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原宅基地由村组或居委会收回 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且不得影响消防。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绿地 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关系.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与个人建房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