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房条件和标准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永州市中心城市一体化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 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 的政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二 因村镇规划或建设项目实施需调整宅基地的.三 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居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四、现有住房属危房的,五、因发生或者预防自然灾害及水淹区村民房屋需要重建 扩建或迁建的。六.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没有住房的,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第六条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 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退让道路红线,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批准、一。村民将原住房出卖 出租,赠予他人或者将原住房改作他用的 二 未成年人.三.现有宅基地或现有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标准的。四、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五.原有住宅征地时已进行补偿安置的,六,在本市其它地方已有宅基地或者原有宅基地在拆迁时已给予补偿的 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八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 永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宅基地面积标准,一、村民建房每户总用地面积。包括住房 杂房.厕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它用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二、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 三.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连同原有宅基地有两处的,申请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拆除原住宅的书面承诺书。建房户必须承诺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无偿拆除原住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原宅基地由村组或居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 且不得影响消防。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绿地,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关系,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与个人建房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