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房条件和标准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州市中心城市一体化规划 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 的政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 二,因村镇规划或建设项目实施需调整宅基地的、三 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 居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四 现有住房属危房的.五,因发生或者预防自然灾害及水淹区村民房屋需要重建。扩建或迁建的,六,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没有住房的、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第六条.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退让道路红线。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将原住房改作他用的.二。未成年人 三,现有宅基地或现有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标准的 四 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五,原有住宅征地时已进行补偿安置的,六、在本市其它地方已有宅基地或者原有宅基地在拆迁时已给予补偿的.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八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八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宅基地面积标准,一,村民建房每户总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房,厕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 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它用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二、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三,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连同原有宅基地有两处的,申请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拆除原住宅的书面承诺书,建房户必须承诺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无偿拆除原住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原宅基地由村组或居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且不得影响消防 交通,城市基础设施 公用设施.公共绿地 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关系。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与个人建房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