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房条件和标准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州市中心城市一体化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 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二,因村镇规划或建设项目实施需调整宅基地的.三 原宅基地被征收 该户所在的村,居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四,现有住房属危房的、五 因发生或者预防自然灾害及水淹区村民房屋需要重建.扩建或迁建的,六.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没有住房的,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第六条、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退让道路红线。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 村民将原住房出卖 出租。赠予他人或者将原住房改作他用的。二。未成年人,三 现有宅基地或现有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标准的.四,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五 原有住宅征地时已进行补偿安置的.六,在本市其它地方已有宅基地或者原有宅基地在拆迁时已给予补偿的,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 永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第九条 宅基地面积标准。一、村民建房每户总用地面积 包括住房、杂房。厕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 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它用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 二。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 三.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连同原有宅基地有两处的。申请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应向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拆除原住宅的书面承诺书,建房户必须承诺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无偿拆除原住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原宅基地由村组或居委会收回 统一安排使用。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 且不得影响消防,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 公共绿地 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关系,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与个人建房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