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房条件和标准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州市中心城市一体化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乡,镇 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 一户一宅、的政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二 因村镇规划或建设项目实施需调整宅基地的 三.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居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四.现有住房属危房的.五,因发生或者预防自然灾害及水淹区村民房屋需要重建 扩建或迁建的,六,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没有住房的。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第六条,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退让道路红线。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 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将原住房改作他用的 二.未成年人,三.现有宅基地或现有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标准的,四。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五,原有住宅征地时已进行补偿安置的.六,在本市其它地方已有宅基地或者原有宅基地在拆迁时已给予补偿的.七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第九条.宅基地面积标准.一。村民建房每户总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房。厕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 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它用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二,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三,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连同原有宅基地有两处的 申请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供拆除原住宅的书面承诺书、建房户必须承诺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无偿拆除原住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原宅基地由村组或居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且不得影响消防,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绿地.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关系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与个人建房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