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房条件和标准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州市中心城市一体化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二。因村镇规划或建设项目实施需调整宅基地的、三.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居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四。现有住房属危房的.五,因发生或者预防自然灾害及水淹区村民房屋需要重建。扩建或迁建的。六。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没有住房的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第六条、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退让道路红线,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将原住房改作他用的.二。未成年人、三.现有宅基地或现有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标准的,四、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五,原有住宅征地时已进行补偿安置的。六。在本市其它地方已有宅基地或者原有宅基地在拆迁时已给予补偿的.七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八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第九条 宅基地面积标准。一,村民建房每户总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房。厕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它用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二 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 三,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连同原有宅基地有两处的,申请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应向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供拆除原住宅的书面承诺书.建房户必须承诺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无偿拆除原住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原宅基地由村组或居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且不得影响消防,交通 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绿地.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关系.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与个人建房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