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房条件和标准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州市中心城市一体化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 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 二。因村镇规划或建设项目实施需调整宅基地的,三.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居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四 现有住房属危房的,五 因发生或者预防自然灾害及水淹区村民房屋需要重建 扩建或迁建的.六,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没有住房的.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第六条。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退让道路红线、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将原住房改作他用的。二。未成年人。三。现有宅基地或现有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标准的 四,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五。原有住宅征地时已进行补偿安置的.六、在本市其它地方已有宅基地或者原有宅基地在拆迁时已给予补偿的、七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八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 永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第九条。宅基地面积标准、一。村民建房每户总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房 厕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它用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 二。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三。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连同原有宅基地有两处的,申请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供拆除原住宅的书面承诺书.建房户必须承诺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无偿拆除原住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原宅基地由村组或居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且不得影响消防 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绿地 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关系.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与个人建房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