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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房条件和标准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永州市中心城市一体化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二。因村镇规划或建设项目实施需调整宅基地的 三。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居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四,现有住房属危房的 五,因发生或者预防自然灾害及水淹区村民房屋需要重建 扩建或迁建的 六、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没有住房的。七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第六条、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退让道路红线,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 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将原住房改作他用的 二 未成年人。三。现有宅基地或现有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标准的,四、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五、原有住宅征地时已进行补偿安置的、六、在本市其它地方已有宅基地或者原有宅基地在拆迁时已给予补偿的,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第九条,宅基地面积标准.一,村民建房每户总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房,厕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它用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 二、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 用地面积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三,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连同原有宅基地有两处的.申请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应向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拆除原住宅的书面承诺书。建房户必须承诺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无偿拆除原住宅.逾期不拆除的 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原宅基地由村组或居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且不得影响消防.交通,城市基础设施 公用设施.公共绿地,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关系.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与个人建房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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