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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房条件和标准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州市中心城市一体化规划 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一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二.因村镇规划或建设项目实施需调整宅基地的、三 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居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四,现有住房属危房的、五.因发生或者预防自然灾害及水淹区村民房屋需要重建,扩建或迁建的 六、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没有住房的。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第六条.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退让道路红线、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将原住房改作他用的,二。未成年人。三,现有宅基地或现有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标准的.四,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五 原有住宅征地时已进行补偿安置的,六。在本市其它地方已有宅基地或者原有宅基地在拆迁时已给予补偿的、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八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 永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第九条,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村民建房每户总用地面积.包括住房 杂房。厕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它用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二,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三,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连同原有宅基地有两处的。申请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供拆除原住宅的书面承诺书,建房户必须承诺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无偿拆除原住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原宅基地由村组或居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且不得影响消防,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绿地,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关系,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与个人建房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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