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一章 建筑间距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 卫生,环保,工程管线敷设,建筑物保护和空间景观等方面的相关规范外 还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根据日照 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按照本规定执行时。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再考虑大寒。或冬至 日日照影响问题、一 住宅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 指正南向和南偏东或西60度及以内.住宅,当建筑长度与建筑高度比值大于3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4倍,当建筑长度与建筑高度比值在1、2、3时 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 3倍,当建筑长度与建筑高度比值小于1、2时。按点式住宅控制建筑间距.见图表1.图表1、2。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度以上的,住宅,其间距在不小于影响日照的建筑物高度的1.2倍。见图表2,图表2,3,当住宅建筑外阳台,不包括宽度小于0.6米的飘窗,累计长度、不包括山墙上的阳台、大于其建筑长度的2,3时,建筑间距应自建筑外阳台边算起,二.住宅建筑之间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 山墙在居住建筑北向、且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时.其间距不小于10米 山墙在居住建筑南向、且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时.其间距不小于15米,见图表3。图表3,2,东西向的间距,山墙在住宅建筑东或西向的。其山墙与东西向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2米.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三,住宅建筑之间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见图表4。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在30度,60度时.其最小间距属南北向布置的应不小于南面建筑物高度的1.2倍,属东西向布置的应不小于影响日照的建筑物高度的1,0倍.图表4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四。多层住宅建筑山墙之间距离 一般不小于6米.且山墙面上不宜开设窗户、已有窗户的,不在考虑遮挡因素.五 多层点式住宅,建筑长度与建筑高度比值小于1 2 与多层条形住宅之间的间距 按照本章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多层点式住宅之间建筑间距按照影响日照建筑高度的1,2倍控制.见图表5。图表5第二十八条。在第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住宅相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4倍,第二十九条,被遮挡的多层住宅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 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算建筑间距 第三十条.中高层住宅,层数在7,9层.建筑为南北向平行布置时 当建筑长度与建筑高度比值大于2时、建筑间距按照南侧建筑高度的1.54倍控制。当建筑长度与建筑高度比值为1、2时、建筑间距按照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控制.见图表6,图表6,一 中高层点式住宅,当建筑长度与建筑高度比值小于1时。之间建筑间距.按影响日照的建筑物高度的1,0倍控制 中高层点式住宅位于其它住宅建筑南向的建筑间距、按照中高层建筑高度的1。2倍控制。见图表7,图表7 二 中高层住宅山墙与多层.低层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之间有城市规划道路的、按道路规划要求控制,第三十一条,高层住宅建筑,层数在10层及以上、与受影响的周边建筑要统一规划.并进行日照分析。高层住宅与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住宅建筑每户至少一个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同时要满足下列规定,一、高层住宅建筑与北侧为中高层,多层以下住宅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不小于45米。见图表8.图表8。二.东西向高层住宅建筑与西侧或东侧的中高层及以下住宅建筑的间距、应不小于25米.见图表9,图表9、三,高层住宅建筑与南侧为中高层。多层以下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中高层。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执行。四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南北向平行布置.其南侧建筑层数小于18层时 间距按影响日照建筑高度的1,0倍控制,南侧建筑层数大于等于18层时.间距不小于50米。朝向为东西向布置的、间距应不小于35米 见图表 10,图表10。五 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之间垂直布置,其间距不小于20米。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不包括阳台的宽度,时。建筑间距按照平行建筑布置控制.见图表11 图表11,六、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在日照方向受高层住宅建筑遮挡且遮挡面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 间距按照日照分析确定,并满足消防和视线间距要求,七。高层住宅山墙与高。多 低层住宅山墙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之间有城市规划道路的。按道路规划要求控制 八、高层住宅与高.多 低层住宅之间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建筑之间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照平行建筑控制,当两建筑之间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照垂直建筑控制、见图表12 第三十二条,对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公寓住宿楼 中小学教学楼等有规范要求的设施用房 应保证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对托儿所。幼儿园特殊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图表12第三十三条。非住宅建筑 第三十条所列建筑除外、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的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住宅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非住宅建筑的规定控制,住宅建筑为多层的 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5米.住宅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第三十四条,非住宅建筑,第三十条建筑除外 之间的间距,应根据建筑性质及所在的区域。满足交通,安全 消防.绿化和城市景观的同时.其最小间距多层不小于15米.高层不小于30米、并由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五条.在沿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宽度42米及其以上的道路同侧布置的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多层应不小于9米。高层应不小于15米 山墙之间有城市规划道路的,按照规划道路宽度控制、第三十六条.在考虑建筑间距时,应同时考虑到相邻建筑室外地坪高差的因素 凡相邻建筑室外地坪高差超过0,3米时.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可按照高差值进行相应的核减.第三十七条,在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内 原则上不再审批建设其他建筑,第三十八条、因建设用地条件限制.难以满足本章规定的间距要求时.在保证日照,消防等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核准、建筑间距可适当调整 第二章、建筑物退让第三十九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 河道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防震,安全等要求,并综合考虑通风.环保。视线干扰.卫生.工程管线,市政设施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四十条。建筑物沿建设用地边界建设 其退让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同时应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一,新建或改.扩建建筑物时,应从用地界线后退相应的距离,满足表四规定,南向用地界线内建设高层建筑的,其退界距离按照北侧用地内多层建筑退界距离要求,再按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后确定建筑最终间距 后退建筑用地界线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当按照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表四、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控制表注。1、H为建筑高度、2.建筑山墙外为规划道路的,按照道路规划要求确定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或第三十条所列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的退界规定外 须同时符合第一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三,用地边界的北侧已有建筑物时、并且不论该建筑物是否退足地界。南侧新建建筑应按其高度并按照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退让全部日照间距.第四十一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扩建建筑物。除经批准的城市详细规划已有规定外,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根据道路性质.标准以及建筑物性质,功能.规模等因素,按照表五规定执行,表五,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控制表注.1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特殊地段.如市中心,主要商业街及景观地段。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可在表六的基础上做适当的调整 2、如临街为高层建筑、应当同时满足高层建筑的退距要求,传达室、门卫.书报,电话、亭。治安亭,公厕。围墙等临街小型建筑物的退线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城市道路红线外侧规划有绿化隔离带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绿化隔离带控制线,绿线 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米,第四十二条,新建影剧院 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场,展览馆,文化设施.大型专业市场。火车、汽车,站房,宾馆,医院门诊楼等有大量人流 车流集散的多 低层建筑 含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以外,不小于20米、并满足停车。回车场地.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规定.第四十三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除按上述规划外,低层。多层建筑增加不少于5米,高层建筑增加不少于10米、在两条同时大于规划道路红线42米的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原则上不小于25米、上述退让距离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接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第四十四条 地下建 构,筑物外墙退让距离,原则上不能侵入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或绿线。包括室外地下化粪池,消防水池等附属设施,同时要满足城市市政管线敷设要求,具体退让距离、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建筑物性质和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四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绿化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 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三,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在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植树。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四十六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退让距离应符合铁路相关规范要求,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一 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设工程。除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外。与铁路路基坡脚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 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设工程与铁路路基坡脚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铁路两侧修建的围墙与铁路路基坡脚线的距离不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大于3米。二,沿铁路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 危险品仓库和厂房时.其后退铁路路基的距离须会同铁路管理部门审核后确定、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 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沿城市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不得小于6米,第四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编制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图 经批准后执行,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按相关部门规范执行。第三章,建筑高度第四十九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日照 建筑间距,消防,抗震及净空限高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十条.沿城市道路规划红线42米及以上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H、除按照批准的城市详细规划规定外 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和规划要求的建筑后退规划红线距离、S.之和的1.2倍 即H、1.2 W.S。上述计算公式中,建筑后退规划红线的距离 S 为变数,在符合规划要求的最小退让距离后。如增加红线退让距离,可按照上述计算公式得出相应的建筑高度、H。在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2米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 其高度控制除满足建筑日照间距外.由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筑物面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较宽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五十一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 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信.设施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其建筑高度必须符合有关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 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批准执行,第五十三条.在重要的国家机关.涉密机构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其高度控制要符合相关规定、第五十四条,在风景名胜区及生态环境保护区域以及城市视线景观走廊区域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有关高度控制要求,并经过专家论证后批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