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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城市绿化和景观管理第一章,城市绿化第九十六条,城市绿化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专业规划要求,各项绿地指标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七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系统采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并满足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控制指标。要利用项目用地内的原有绿化,对古树名木应当就地保护。禁止异地移栽。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时,应当提出保护措施,在建设项目用地内、应当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其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建设项目总用地的5 第九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实行绿地率指标控制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应当符合表七。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对其他绿地率指标由市规划部门按有关规范执行,表七,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第九十九条、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按下列绿地率指标控制,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30 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20 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化带宽度不宜小于3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化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宜小于1.5米,二。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40、三,车站等大型集散广场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40、四.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必须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者耐修剪的树种.五 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应保持相应的距离 第一,百条.居住区公共绿地控制按国家标准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指标执行,第一百零一条.一个街区内的公共绿地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 临街单位建设围墙时.必须建设透空透绿围墙或开敞式院落.且院内集中绿化用地不少于建筑用地面积的10。第一百零二条.绿化应以乔木为主.适当配置灌木,草坪 鼓励进行垂直.屋顶平台等多样绿化形式,丰富城市绿化景观。乔木绿地面积不得少于绿化面积的30。绿化用地覆土厚度不少于3米,利用地下车库顶盖。屋顶。平台等进行绿化的 其覆土厚度小于0,8米的不计入绿地率指标。第一百零三条,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进行建设,第二章 城市景观第一百零四条 城市重要地段、重要节点,景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做出城市景观设计,第一百零五条、城市景观道,林荫道 商业街和规划红线42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 临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其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并进行重点设计,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二.临城市道路和广场建筑物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外,应当负荷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80米。2,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50米 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70米,3,建筑高度大于50米,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4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体型较为复杂的建筑、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以及特殊地段的建筑.应按照天际轮廓线错落有致的景观要求 其高度和体量经专家评审论证后,由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修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应设置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 除需设置室外空调机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并进行隐蔽处理 与主体建筑统一审批,四、居住建筑临城市主干道或广场的一面,不的设置外挑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 并且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严格控制居住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居住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第一百零六条 体育场馆 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临街围墙 集中绿地应当临道路或广场面布置、大中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 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围墙,其高度原则上不宜超过1.5米,且临街布置集中绿地,其他特殊用地确需建设围墙的.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和美化。第一百零七条,临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等高层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大型商业建筑等的外墙和屋顶应根据城市夜景规划进行灯光亮化设计,并经规划部门审查后实施。第一百零八条,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示 应当遵循安全。美观。实用,节能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 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造型、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 色彩相协调,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三.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得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等,第一百零九条。风景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和内容应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城市纪念性建筑。文化教育设施,政府办公设施、居住建筑 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内不得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第一百一十条。城市雕塑和小品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雕塑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城市雕塑专项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雕塑建设不得压占城市道路和各类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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