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生产经营第七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生产活动.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电梯质量负责、电梯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置电梯 电梯井道 机房.底坑等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电梯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电梯制造单位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第十条 电梯的安装 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修理单位应当对重大修理项目更换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第十一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销售的电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随附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