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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检验检测第二十八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为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 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九条、电梯检验 检测机构应当自受理电梯检验 检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第三十条。电梯检验、检测人员在实施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一般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县级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书面报告,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安全技术评价.根据评价意见作出电梯重大修理 改造或者更新的决定,一.电梯故障频率高,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曾遭受水浸,火灾.雷击 地震等灾害影响的,三。电梯需要移装的.四。其他需要开展安全技术评价的情形。居民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开展安全技术评价的 应当将评价意见张贴在电梯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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