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检验检测第二十八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为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九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受理电梯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第三十条、电梯检验、检测人员在实施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一般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县级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书面报告。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安全技术评价,根据评价意见作出电梯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决定,一 电梯故障频率高.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 电梯曾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电梯需要移装的。四.其他需要开展安全技术评价的情形.居民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开展安全技术评价的。应当将评价意见张贴在电梯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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