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故意设置技术障碍的.由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电梯销售单位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的,由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不合格电梯的。由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1次定期检验周期.未按规定封存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和办理相关手续的、二、未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三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未按规定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四.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五,发生乘客被困电梯轿厢未及时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困电梯轿厢内1小时以上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电梯检验 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限开展相应工作的。由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