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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 制定年度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建设任务.责任单位、投资规模。完成时限和资金来源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称城市绿线.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二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 现有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及其它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海岸线 山体.林地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三条.规划,城市绿化和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四条。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高层、低层住宅不低于50,多层住宅不低于35,二.城市道路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5.其它城市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 新建医院、宾馆 文化.娱乐场所不低于45.疗养院,所.不低于50 四,新建学校、体育场馆,科研院所不低于40、五。新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房不低于35 六、风貌保护区不低于25.旧城改造项目执行上述标准确有困难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20,属于居住区。工业区的.其绿地率不得降低 第十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位置及相关各项指标。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手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干道绿化带和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范 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国家 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第十八条.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第十九条、对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面积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绿地.委托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易地补建的 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资料应当按照.威海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化用地平面图标牌,明确绿地率.绿地面积及范围 在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第二十三条 提倡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城市居民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空闲地 搞好环境绿化 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第二十四条、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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