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四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用1至3倍的罚款,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四 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管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