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树木花草的 处以赔偿费用1至3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管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