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四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用1至3倍的罚款,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 砍伐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管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