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罚,则。第四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用1至3倍的罚款,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 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管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 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