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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燃气使用管理第二十九条,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居民应向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开户申请。办理有关供气手续,然后由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供气管理手续,由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供气,需要使用燃气的单位.即大生活用气,工业用气和住宅区集中供气等、应向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由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有关燃气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供气、第三十条,燃气用户需超标扩大用气范围,过户。改变燃气用途和安装、改装,拆除,迁移燃气设施或工业燃气设备的。应当向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由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报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持有专业证书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施工.第三十一条.燃气用户除必须遵守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禁止卧室直接使用燃气具.摔砸倒置钢瓶,自行维修燃气具和设施等规定.第三十二条,燃气用户使用的燃气设施及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符合我市气质要求,第三十三条,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按规定缴纳气费,不得拖欠和拒交.逾期不缴的,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每日按百分之一计收滞纳金。对其他用户每日按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逾期六十日不缴纳的、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有权中止对其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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