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燃气设施。器县管理第二十二条、管道燃气设施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管道燃气以干管与支管接口处燃气表为界,燃气表以外.含燃气表,的部分、产权归管道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所有 接口以内的部分 产权归用户所有、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更新施工,由管道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具体负责,维修,更新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燃气设施和专用运输工具.必须按国家统一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涂改.移动,覆盖标志,第二十四条 燃气生产 储存。输配所用的压力容器、含燃气钢瓶,必须经安全监察部门批准并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区域划分的检测机构定期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严禁动用明火作业和挖沟取土。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必须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 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并符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由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燃气器具准销证 和准销标志、方可销售.准销的燃气器具由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经销单位不得销售充有燃气的钢瓶,第二十七条。燃气器具生产 经销单位在销售地必须有产品售后服务维修保证措施。第二十八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安装.维修业务要求相适应的设备.检测工具等,有完备的专业管理制度,二.有持有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专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