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第六条 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燃气专业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已经批准的燃气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违反、确需变更的.须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必须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并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建设手续,第八条 各项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安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向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和审查.经批准后 方可设计、施工和安装,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任务、第九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燃气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须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 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要求、配套设计 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建设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变更。高层住宅必须安装管道燃气配套设施。第十二条,凡具备安装燃气管道设施条件的单位和住户。应由燃气施工经营单位按燃气规划和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安装燃气管道设施。第十三条、管道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可由国家,集体,个人多渠道筹集解决.工程建设资金的具体收缴办法及标准,由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所筹资金全部用于燃气工程建设.第十四条.新建重点燃气项目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和单位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