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全省通信服务水平,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电信设施建设 保护电信设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和 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信设施 是指用于提供经营电信业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传输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通信机房。基站,含室内。隧道及山洞等无线覆盖设施,机柜,光.电,缆,管道 杆。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节点设备及其他配套设备 附搭电信设施的电力、广播电视和交通设施,除适用电力 广播电视和交通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外 同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制定支持电信设施建设的资金,土地等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建设和保护的相关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活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破除垄断,共建共享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符合本地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有关规定和要求。第五条,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省电信管理机构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职责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和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