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十九条 因公路.铁路 城镇道路 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农田 水利工程等建设、确需搬迁电信设施的,应当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在支付搬迁费用以及因搬迁造成的经济损失后.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搬迁.第二十条.在国家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实施下列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行为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电信业务经营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一、建造建,构、筑物.二、新建、改建.扩建车站 机场 港口 公路、铁路、城镇道路,桥梁 隧道、城市轨道交通、水利工程等 三.铺设电力线路,电气管道.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下水道 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电信线路以及设置干扰性设备,四。实施采矿活动、五,建设生产易燃,易爆物品。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工厂、六,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的其他行为 在国家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以外实施前款行为、可能威胁电信设施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一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在国家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爆破。烧荒,烧窑。焚烧物品。打桩。顶管施工。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倾倒含酸。碱 盐等腐蚀性的废液 废渣等.二 在国家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 挖沟 掘井 植树.设置化粪池 牲畜圈.沼气池.三,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电信设备.切断电源等、四。在设有水底、海底光缆标志的禁区内抛锚 拖网。挖沙,爆破以及从事其他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作业。五,在电信设施上附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拴系牲畜,攀爬杆。塔。六.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损毁电信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保护设施 七 向电信设施射击.抛掷物体,八,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架空电信 电力 广播电视线路在相互平行 交叉穿越时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 不符合的,相关单位应当协商解决、油。气。水。电等管线需要与通信管线交叉穿越、平行建设时.应当保持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 不符合的.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协商。遵循使用安全原则,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先建设施的安全.并承担相关费用.第二十三条 种植的植物应当与电信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告知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修剪.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在合理期间内仍未修剪的.在通知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后,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进行修剪 后建电信设施应当与已有植物保持安全距离,已有植物与现有电信设施存在安全距离等问题的.应当协商提出处理方案.第二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进入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施工、维护和维修等活动的,该场所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给予配合,提供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施工 维护和维修,第二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电信设施保护的需要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置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当标明电信设施的所有人和联系方式等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警示标志进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第二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电信设施的物理防范和技术防范措施.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制定电信设施故障抢修预案 配备相应的抢险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电信设施故障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应急通信保障、电信设施抢修人员.车辆进入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场所或者电信设施抢修现场、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破坏、盗窃电信设施以及其他危害电信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岗位责任制和维护工作制度。加强巡回检查。开展护线宣传.与沿线各单位密切联系 共同搞好护线联防 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破坏电信设施的案件。第二十九条.实施损害电信设施行为的、应当赔偿电信设施产权人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资产损失.修复电信设施的费用以及阻断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标准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禁止收购来源不明的通信电缆等电信设施。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废旧电信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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