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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未同步配套电信设施的、按照综合验收不合格处理 并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未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共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条件。或者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 六.项、第。七。项规定的 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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