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村镇公共设施、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村镇公共设施管理,第四十一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90,的比例返还乡镇 在乡镇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应当用于乡镇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 乡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政府收益,应当专项用于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供水,排水,供气.供暖、电力,通讯.道路.垃圾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逐步完善乡镇整体功能 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乡镇市政公用设施。不得损毁或者破坏。第四十四条因生产,建设确需占用,挖掘村镇规划区内道路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第二节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风景名胜.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破坏村镇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第四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村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不得占用、损坏、第四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村镇容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整修,改造或者拆除 第四十八条乡镇规划区内的各类摊点,应当定点经营 沿街经营业户应当进店经营 不得占道经营,乡镇设立的贸易集市,不得占用过境公路.主要街道。影响。阻碍交通 第四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垃圾、粪便及杂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维护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第五十条村,居。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 不得随地便溺,乱扔污物.乱倒污水.禁止在乡 建制镇规划区内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柴草.树叶和垃圾,第五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本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并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