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村镇公共设施。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村镇公共设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90。的比例返还乡镇。在乡镇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税 应当用于乡镇公共基础设施维护 建设和管理 乡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政府收益,应当专项用于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供水,排水、供气,供暖 电力、通讯。道路 垃圾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 逐步完善乡镇整体功能.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乡镇市政公用设施。不得损毁或者破坏 第四十四条因生产,建设确需占用、挖掘村镇规划区内道路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第二节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风景名胜,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破坏村镇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第四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村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不得占用、损坏 第四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村镇容貌的建筑物 构筑物.应当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整修、改造或者拆除,第四十八条乡镇规划区内的各类摊点,应当定点经营.沿街经营业户应当进店经营 不得占道经营。乡镇设立的贸易集市 不得占用过境公路。主要街道,影响 阻碍交通.第四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垃圾、粪便及杂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维护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 第五十条村,居、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随地便溺,乱扔污物、乱倒污水。禁止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柴草,树叶和垃圾、第五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本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并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