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村镇公共设施,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村镇公共设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在乡 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90。的比例返还乡镇,在乡镇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应当用于乡镇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乡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政府收益、应当专项用于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供水。排水,供气.供暖 电力、通讯 道路。垃圾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逐步完善乡镇整体功能 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乡镇市政公用设施 不得损毁或者破坏 第四十四条因生产,建设确需占用。挖掘村镇规划区内道路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 第二节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风景名胜、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破坏村镇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第四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村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不得占用,损坏、第四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完好。美观 对影响村镇容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应当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整修.改造或者拆除,第四十八条乡镇规划区内的各类摊点.应当定点经营 沿街经营业户应当进店经营、不得占道经营.乡镇设立的贸易集市 不得占用过境公路。主要街道 影响.阻碍交通,第四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垃圾,粪便及杂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维护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第五十条村。居。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随地便溺。乱扔污物.乱倒污水 禁止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柴草,树叶和垃圾.第五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本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并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