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村镇公共设施 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村镇公共设施管理.第四十一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90,的比例返还乡镇 在乡镇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应当用于乡镇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乡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政府收益、应当专项用于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供水 排水 供气.供暖。电力.通讯、道路,垃圾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可以根据 谁投资 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逐步完善乡镇整体功能、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乡镇市政公用设施,不得损毁或者破坏、第四十四条因生产 建设确需占用、挖掘村镇规划区内道路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第二节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风景名胜、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破坏村镇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第四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村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不得占用,损坏 第四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完好,美观 对影响村镇容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应当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整修。改造或者拆除,第四十八条乡镇规划区内的各类摊点,应当定点经营 沿街经营业户应当进店经营、不得占道经营.乡镇设立的贸易集市 不得占用过境公路.主要街道。影响。阻碍交通、第四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垃圾,粪便及杂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维护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 第五十条村,居。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随地便溺、乱扔污物。乱倒污水 禁止在乡 建制镇规划区内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柴草。树叶和垃圾.第五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本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并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