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村镇公共设施.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村镇公共设施管理.第四十一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90,的比例返还乡镇。在乡镇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税 应当用于乡镇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乡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政府收益 应当专项用于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供水,排水 供气.供暖 电力.通讯,道路,垃圾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可以根据.谁投资 谁受益 的原则、鼓励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逐步完善乡镇整体功能.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乡镇市政公用设施,不得损毁或者破坏。第四十四条因生产。建设确需占用 挖掘村镇规划区内道路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第二节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风景名胜.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破坏村镇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第四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村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不得占用,损坏。第四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完好,美观 对影响村镇容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整修,改造或者拆除 第四十八条乡镇规划区内的各类摊点,应当定点经营.沿街经营业户应当进店经营.不得占道经营、乡镇设立的贸易集市。不得占用过境公路,主要街道 影响。阻碍交通 第四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垃圾、粪便及杂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维护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第五十条村.居 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随地便溺,乱扔污物,乱倒污水。禁止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柴草。树叶和垃圾 第五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本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并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