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村镇公共设施,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村镇公共设施管理,第四十一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90 的比例返还乡镇,在乡镇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应当用于乡镇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乡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政府收益,应当专项用于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供水。排水,供气,供暖 电力。通讯,道路.垃圾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逐步完善乡镇整体功能 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乡镇市政公用设施 不得损毁或者破坏,第四十四条因生产,建设确需占用,挖掘村镇规划区内道路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并按规定交纳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第二节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风景名胜。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破坏村镇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第四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村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 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不得占用,损坏、第四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村镇容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应当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整修。改造或者拆除,第四十八条乡镇规划区内的各类摊点,应当定点经营 沿街经营业户应当进店经营,不得占道经营,乡镇设立的贸易集市,不得占用过境公路.主要街道。影响。阻碍交通.第四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垃圾,粪便及杂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维护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第五十条村.居.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随地便溺,乱扔污物,乱倒污水、禁止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柴草、树叶和垃圾、第五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本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并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