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村镇公共设施,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村镇公共设施管理、第四十一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并按90,的比例返还乡镇.在乡镇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应当用于乡镇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乡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政府收益,应当专项用于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供水。排水。供气,供暖,电力。通讯 道路。垃圾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并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逐步完善乡镇整体功能.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乡镇市政公用设施 不得损毁或者破坏 第四十四条因生产,建设确需占用,挖掘村镇规划区内道路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第二节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风景名胜 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破坏村镇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第四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村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不得占用.损坏 第四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村镇容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整修,改造或者拆除,第四十八条乡镇规划区内的各类摊点.应当定点经营.沿街经营业户应当进店经营、不得占道经营、乡镇设立的贸易集市。不得占用过境公路,主要街道,影响、阻碍交通。第四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垃圾.粪便及杂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维护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第五十条村、居,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随地便溺。乱扔污物,乱倒污水,禁止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柴草。树叶和垃圾 第五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本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并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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