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和,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庄、乡和建制镇、市,县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乡镇除外 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 是指对一定时期内村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分为村庄规划区,乡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 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优化环境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乡镇规划建设。应当坚持与城市协调发展 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促进城镇化发展 建制镇规划建设、应当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加快城镇化进程服务,并突出中心镇的地位 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规划,房管 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奖励机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