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庄。乡和建制镇 市。县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乡镇除外、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村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 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分为村庄规划区,乡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优化环境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乡镇规划建设 应当坚持与城市协调发展,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促进城镇化发展,建制镇规划建设,应当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加快城镇化进程服务 并突出中心镇的地位。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规划 房管,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奖励机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