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庄,乡和建制镇,市,县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乡镇除外 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村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 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具体安排,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分为村庄规划区。乡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 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节约用地 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优化环境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五条乡镇规划建设。应当坚持与城市协调发展,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 合理布局的原则.促进城镇化发展,建制镇规划建设 应当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为加快城镇化进程服务,并突出中心镇的地位、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房管。农业.水利 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奖励机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