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庄 乡和建制镇、市、县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乡镇除外。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 是指对一定时期内村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具体安排。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分为村庄规划区.乡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优化环境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五条乡镇规划建设。应当坚持与城市协调发展。按照循序渐进 节约土地、集约发展 合理布局的原则,促进城镇化发展 建制镇规划建设,应当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加快城镇化进程服务.并突出中心镇的地位,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规划,房管、农业、水利 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奖励机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