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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村镇规划实施第一节村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依法向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还应当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规划手续.第二十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用地需要依法出让的 应当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通过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 方可依法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规划手续。第二十一条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村庄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依法向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后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规划区外进行各类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经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第二节村镇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用地规划手续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第二十五条在建设工程开工前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和用地审批手续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开工手续后,应当委托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并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第二十六条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 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在村庄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 方可开工,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乡.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九条在乡 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筑.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到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时自行拆除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三十条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出租。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第三节村镇建设设计施工管理,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节约土地.能源。材料及抗御自然灾害的规定、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并积极推行优秀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并提供技术服务。第三十二条在村镇规划区内、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并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一。二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二。二层以上的厂房和仓库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四.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等公用工程设施和基础设施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三十四条在乡。镇规划区内施工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进行围挡,二.施工材料和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施工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除.四.施工废水必须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严禁施工废水冒溢,五、工程因故停工,其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安全处理 六,竣工验收时 必须做到场地平整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 除承担房屋修缮外、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第三十七条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 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第三十八条村镇各项建设活动 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灾害,第三十九条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乡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村庄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乡。建制镇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保管 第四十条乡,建制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进行建设。应当积极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各类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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