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编制与审批第一节村镇规划编制.第八条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村镇规划,应当按照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进行.并符合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第九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市。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业区划为依据,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 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 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及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 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加强绿化和村镇容貌.环境卫生建设,第十条村镇规划包括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4000人以上村庄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4000人以下村庄的建设规划,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对村域.乡镇域范围内的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项目进行整体部署 乡镇总体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和乡镇驻地规划两部分,建制镇详细规划应当在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建制镇驻地的各项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 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 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乡建设规划应当在乡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乡驻地的各项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 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村庄建设规划.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第十二条建制镇规划应当委托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村庄和乡规划应当委托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第十三条村庄在乡镇规划区内的.其规划应当服从乡镇规划 第十四条编制村镇规划 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二节村镇规划审批。第十五条村镇规划在报批前。应当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一、中心镇总体规划由市小城镇总体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初评后,报省村镇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二、乡、其他镇总体规划由市小城镇总体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三.村镇其他规划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第十六条经评审的村镇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其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由镇人民政府审批,二、乡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乡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三.村庄总体规划 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 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 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七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村镇规划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批,第十八条经批准后的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布.公众可以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