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编制与审批第一节村镇规划编制.第八条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编制村镇规划 应当按照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进行,并符合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 等有关技术规定 第九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市,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业区划为依据.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 统筹兼顾 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 速度及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 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加强绿化和村镇容貌 环境卫生建设.第十条村镇规划包括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4000人以上村庄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4000人以下村庄的建设规划,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对村域.乡镇域范围内的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项目进行整体部署、乡镇总体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和乡镇驻地规划两部分。建制镇详细规划应当在镇总体规划指导下 具体安排建制镇驻地的各项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乡建设规划应当在乡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乡驻地的各项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 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 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村庄建设规划、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第十二条建制镇规划应当委托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村庄和乡规划应当委托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第十三条村庄在乡镇规划区内的.其规划应当服从乡镇规划 第十四条编制村镇规划 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二节村镇规划审批、第十五条村镇规划在报批前 应当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一、中心镇总体规划由市小城镇总体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初评后,报省村镇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乡。其他镇总体规划由市小城镇总体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三.村镇其他规划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第十六条经评审的村镇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 建制镇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其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由镇人民政府审批,二,乡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乡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三,村庄总体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 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七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村镇规划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 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批,第十八条经批准后的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布,公众可以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