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编制与审批第一节村镇规划编制、第八条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村镇规划。应当按照建设部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进行,并符合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第九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市 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 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 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及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 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镇容貌,环境卫生建设,第十条村镇规划包括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乡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4000人以上村庄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4000人以下村庄的建设规划,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对村域、乡镇域范围内的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项目进行整体部署。乡镇总体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和乡镇驻地规划两部分 建制镇详细规划应当在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建制镇驻地的各项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 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乡建设规划应当在乡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乡驻地的各项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 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村庄建设规划。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 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第十二条建制镇规划应当委托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村庄和乡规划应当委托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第十三条村庄在乡镇规划区内的,其规划应当服从乡镇规划 第十四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二节村镇规划审批。第十五条村镇规划在报批前 应当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一。中心镇总体规划由市小城镇总体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初评后 报省村镇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二.乡、其他镇总体规划由市小城镇总体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三.村镇其他规划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第十六条经评审的村镇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其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由镇人民政府审批。二 乡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乡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三、村庄总体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 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七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村镇规划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经批准后的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布。公众可以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