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编制与审批第一节村镇规划编制,第八条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按照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进行,并符合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 第九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市 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 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及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 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企业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镇容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村镇规划包括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4000人以上村庄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4000人以下村庄的建设规划、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 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对村域,乡镇域范围内的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项目进行整体部署,乡镇总体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和乡镇驻地规划两部分,建制镇详细规划应当在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建制镇驻地的各项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乡建设规划应当在乡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乡驻地的各项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村庄建设规划 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 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第十二条建制镇规划应当委托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村庄和乡规划应当委托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第十三条村庄在乡镇规划区内的.其规划应当服从乡镇规划,第十四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节村镇规划审批.第十五条村镇规划在报批前。应当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一,中心镇总体规划由市小城镇总体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初评后 报省村镇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二,乡。其他镇总体规划由市小城镇总体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村镇其他规划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第十六条经评审的村镇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 建制镇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其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由镇人民政府审批 二。乡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乡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村庄总体规划 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 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建设规划 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七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村镇规划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批。第十八条经批准后的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布 公众可以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