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编制与审批第一节村镇规划编制.第八条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村镇规划 应当按照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进行,并符合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第九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市 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及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 企业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镇容貌 环境卫生建设、第十条村镇规划包括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4000人以上村庄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4000人以下村庄的建设规划.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对村域。乡镇域范围内的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项目进行整体部署,乡镇总体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和乡镇驻地规划两部分 建制镇详细规划应当在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建制镇驻地的各项建设 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 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乡建设规划应当在乡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乡驻地的各项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二条建制镇规划应当委托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村庄和乡规划应当委托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第十三条村庄在乡镇规划区内的 其规划应当服从乡镇规划、第十四条编制村镇规划 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二节村镇规划审批,第十五条村镇规划在报批前、应当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一.中心镇总体规划由市小城镇总体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初评后,报省村镇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二、乡,其他镇总体规划由市小城镇总体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三 村镇其他规划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经评审的村镇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建制镇总体规划 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其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由镇人民政府审批,二、乡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 由乡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三,村庄总体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七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村镇规划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批.第十八条经批准后的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布,公众可以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