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行政审批集中办理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实行集中办理制度.第十四条 对符合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 应当全部纳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集中办理 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市行政审批管理机构会同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建议。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第十五条.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并向有关工作人员充分授权。第十六条,行政机关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服务窗口.应当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七条,不符合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在本机关集中办理.第十八条。行政审批事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需经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办理的、市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机关作为主办机关 负责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并转告其他行政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集中办理.具体的审查方式和程序由联合审查的部门共同确定、第十九条,市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监督管理和工作考核。提高服务水平.行政机关应当实行电子政务.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电子系统监察,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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