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第六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现行合法.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全部纳入.东营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不在,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第七条,目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等渠道予以公开、第八条 目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二,行政审批内容。三,行政审批法定依据。四.行政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五.行政审批受理机关和决定机关,六、行政审批程序及期限 七.行政审批收费及审验,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必须严格遵循.目录 载明的事项要求,不得擅自增设行政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不得无故拖延行政审批期限,不得违法收费和审验 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且已纳入、目录 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市级行政机关实施,未纳入、目录,或者明确规定由县级行政机关实施的,由县级行政机关实施.第十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对、目录 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定事由 导致行政审批事项增减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 有关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对.目录、涉及的相关事项或者内容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告.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职责.可以依法提出变更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对.目录,涉及的相关事项或者内容进行修订、第十一条,目录、每个年度公布一次,并保证其全面、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条、因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原因,应当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而未纳入。造成行政管理缺失的。由该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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