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第六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 市政府各部门 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现行合法.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全部纳入,东营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不在。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第七条。目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政府公报 政府网站,报刊等渠道予以公开、第八条,目录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二,行政审批内容,三。行政审批法定依据 四,行政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五.行政审批受理机关和决定机关 六.行政审批程序及期限,七.行政审批收费及审验、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必须严格遵循,目录、载明的事项要求。不得擅自增设行政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不得无故拖延行政审批期限。不得违法收费和审验.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且已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市级行政机关实施,未纳入,目录 或者明确规定由县级行政机关实施的、由县级行政机关实施。第十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定事由。导致行政审批事项增减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有关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对。目录.涉及的相关事项或者内容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告,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职责、可以依法提出变更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 对 目录 涉及的相关事项或者内容进行修订,第十一条。目录。每个年度公布一次 并保证其全面,完整和准确。第十二条,因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原因,应当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而未纳入 造成行政管理缺失的,由该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