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第六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现行合法。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全部纳入,东营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不在,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第七条 目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等渠道予以公开。第八条 目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二 行政审批内容.三,行政审批法定依据.四,行政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五,行政审批受理机关和决定机关 六。行政审批程序及期限,七。行政审批收费及审验。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必须严格遵循.目录,载明的事项要求,不得擅自增设行政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不得无故拖延行政审批期限 不得违法收费和审验、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且已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市级行政机关实施。未纳入,目录。或者明确规定由县级行政机关实施的 由县级行政机关实施.第十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定事由,导致行政审批事项增减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有关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对 目录、涉及的相关事项或者内容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告.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职责,可以依法提出变更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对、目录,涉及的相关事项或者内容进行修订。第十一条、目录 每个年度公布一次,并保证其全面。完整和准确、第十二条、因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原因,应当纳入 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而未纳入。造成行政管理缺失的、由该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