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第六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现行合法.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全部纳入,东营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不在,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第七条.目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等渠道予以公开、第八条、目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二,行政审批内容 三.行政审批法定依据.四.行政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行政审批受理机关和决定机关 六,行政审批程序及期限.七、行政审批收费及审验 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必须严格遵循.目录 载明的事项要求,不得擅自增设行政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不得无故拖延行政审批期限,不得违法收费和审验 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且已纳入 目录、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市级行政机关实施,未纳入。目录。或者明确规定由县级行政机关实施的 由县级行政机关实施。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定事由.导致行政审批事项增减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有关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对,目录,涉及的相关事项或者内容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告,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职责,可以依法提出变更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对,目录.涉及的相关事项或者内容进行修订、第十一条.目录 每个年度公布一次.并保证其全面、完整和准确,第十二条.因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原因。应当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而未纳入、造成行政管理缺失的、由该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