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第六条 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现行合法。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全部纳入 东营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不在、目录 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第七条.目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等渠道予以公开 第八条。目录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二,行政审批内容、三。行政审批法定依据,四。行政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五.行政审批受理机关和决定机关,六,行政审批程序及期限。七。行政审批收费及审验 第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必须严格遵循 目录。载明的事项要求。不得擅自增设行政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不得无故拖延行政审批期限.不得违法收费和审验,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且已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市级行政机关实施、未纳入、目录,或者明确规定由县级行政机关实施的,由县级行政机关实施,第十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定事由,导致行政审批事项增减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有关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对.目录,涉及的相关事项或者内容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告.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职责,可以依法提出变更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对。目录,涉及的相关事项或者内容进行修订,第十一条。目录,每个年度公布一次.并保证其全面.完整和准确,第十二条,因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原因,应当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而未纳入,造成行政管理缺失的,由该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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