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第六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现行合法,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全部纳入.东营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不在。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第七条.目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等渠道予以公开。第八条,目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二.行政审批内容.三 行政审批法定依据.四,行政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 行政审批受理机关和决定机关 六 行政审批程序及期限、七.行政审批收费及审验。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必须严格遵循,目录、载明的事项要求、不得擅自增设行政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不得无故拖延行政审批期限.不得违法收费和审验 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且已纳入 目录、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市级行政机关实施,未纳入,目录 或者明确规定由县级行政机关实施的。由县级行政机关实施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 目录 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定事由。导致行政审批事项增减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有关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对 目录,涉及的相关事项或者内容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告。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职责、可以依法提出变更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对 目录 涉及的相关事项或者内容进行修订。第十一条。目录、每个年度公布一次.并保证其全面.完整和准确、第十二条 因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原因、应当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而未纳入 造成行政管理缺失的 由该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