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第六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现行合法,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全部纳入.东营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不在.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第七条,目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等渠道予以公开.第八条.目录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二.行政审批内容,三、行政审批法定依据.四、行政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五。行政审批受理机关和决定机关,六、行政审批程序及期限.七、行政审批收费及审验、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必须严格遵循.目录。载明的事项要求、不得擅自增设行政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不得无故拖延行政审批期限。不得违法收费和审验.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且已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市级行政机关实施。未纳入,目录,或者明确规定由县级行政机关实施的,由县级行政机关实施、第十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对,目录 实行动态管理 因法定事由。导致行政审批事项增减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有关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对,目录.涉及的相关事项或者内容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告,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职责.可以依法提出变更建议 报经市政府批准。对、目录、涉及的相关事项或者内容进行修订。第十一条 目录,每个年度公布一次,并保证其全面,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条。因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原因,应当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而未纳入、造成行政管理缺失的、由该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