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市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指导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市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信息反馈,情况通报,督促改正 立案查处等制度。完善联席会议等相关工作机制,畅通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受理投诉的渠道,受理投诉的机构 渠道和相关工作制度、机制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投诉人可以直接到投诉受理机关进行投诉 也可以通过电话,信函 传真,网络等方式投诉。投诉受理机关主要通过信息反馈 情况通报。督促改正.立案查处等措施处理各类投诉案件 切实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人具名投诉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报经市政府批准.责令该行政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一 擅自实施,目录。之外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擅自改变,目录,规定内容.增加行政审批条件和申请资料的,三,擅自设立收费和审验项目的,四 其他应予纠正的情形,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由市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政府报告本机关上年度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包括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审批的情况 审批结果、申请人投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结果等.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年度报告进行分析,对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和指导、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纳入市政府政务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