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的,依照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依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移交城建档案的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