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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建档案管理和利用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 收集、整理 保管。统计.鉴定.利用和保密等工作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建立和完善城建档案信息网络,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馆,室。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档案馆建设标准及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及防盗。防火,防晒.防渍 防尘 防潮,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具备及时抢救,修复损坏或者变质档案的条件、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完好。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提供城建档案信息.设计单位,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利用城建档案.第二十六条、向社会提供利用重要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使用复制品代替原件,加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印章标记的档案复制品,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合法有效证件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利用城建档案 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第二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等专业知识 忠于职守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漏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城建档案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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