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建档案接收和移交.第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资料 一、各类建设工程 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设工程档案,包括油气。化工等工矿企业,办公 商业用房。学校.医院 文化体育场所 住宅小区及其他住宅楼等工程档案.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桥涵、隧道.排水 水质净化厂 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 通信、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站等工程档案。5,园林绿化.广场 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绿地、苗圃 纪念性建筑。名胜古迹,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工程档案、6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 大型垃圾转运站 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7 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涉密工程除外 档案.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城市规划、勘测 建设,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文件。科学研究成果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资料、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工程进度同步编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有关部门应当在五年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第九条,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是原件或者原件的缩微胶片,并按照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燉T50328.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燉T117,的要求进行整理、符合国家和省档案案卷质量标准.报送单位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 应当一并报送与纸质档案一致的电子档案,第十条,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主要包括建设、施工。监理等文件资料及竣工图。竣工测量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声像资料等,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绘制工程竣工图 应当采用统一坐标系 高程系实测数据.加盖竣工图章,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 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图片或者录像 第十一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签订合同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报送的工程档案的内容和要求、第十二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 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该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第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经审验合格的建设工程档案核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第十四条 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档案 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 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十五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工程档案、不得遗失.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 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城乡规划部门报送、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时。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地下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测定地下管线的坐标、标高及走向,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测量结果、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建设部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 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十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 监理,施工.竣工验收文件及竣工图.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文件资料,城市供水、排水 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矿企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专业图 住宅小区、厂矿区、校区及机关单位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汇总后与房屋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二十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的地下管线情况及时修改 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二十一条。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 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 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动态管理系统.及时接收普查、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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