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七十条,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 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 内外承重墙体 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 楼梯间 电梯井 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 煤气、天燃气 管道,消防设施.沟渠.池 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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