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七十条。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 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 以及房屋外墙面等,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管道,水箱 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 供电线路,煤气,天燃气.管道 消防设施。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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