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七十条.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 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 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 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沟渠,池 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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