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七十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 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 楼梯间 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管道 水箱、加压水泵 电梯 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燃气、管道 消防设施、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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