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七十条、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 梁.楼板 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 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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