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七十条,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 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管道,水箱 加压水泵 电梯,天线 照明设施.供电线路 煤气.天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沟渠.池,井 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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