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七十条。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 楼梯间,电梯井 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管道 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 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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