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七十条,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 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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