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 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第八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 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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