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第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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